
众所周知
非法销售伪劣柴油
不仅严重影响柴油市场秩序
对广大车主来说
不法分子还有可能以次充好
给车辆加劣质柴油
带来行车安全隐患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发生了什么。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开着一辆改装后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处以低价购买来源不明的柴油,后李某某将购买来的柴油在福州市晋安区向周某某、曹某、林某某等人进行售卖。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运载柴油的货车上提取到的柴油进行检测。经检测,送检柴油为不合格车用柴油。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柴油金额共计137793元。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不合格柴油,金额达人民币137793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晋小法提醒大家,非正规渠道的燃油虽然便宜,但可能掺杂其他物质,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对生产、运输等设备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柴油属于易燃品,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售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广大消费者应依照法律法规从正规渠道购买成品油,不能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文由晋安区人民法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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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油”不得你!一男子非法售卖劣质柴油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