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李某起诉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协议书》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时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在审核上述协议法律效力后,依法予以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于2018年10月15日在枣庄市台儿庄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某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全部由女方承担,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进行办理过户手续。现如今该房屋贷款原告已全部还清,该房屋的房产证也办理完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办理,原告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范某不予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李某诉至本院。李某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2、依法判决坐落在枣庄市市中区某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标的 10 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范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部分明确约定:1、婚内共同财产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某房屋,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全部由女方承担,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进行办理过户手续。2、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同日双方在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7年6月6日,案涉争议房屋 (不动产权证号为鲁 (2017)枣庄市不动产权第 x 号)登记为李某与范某共同共有。现李某主张涉案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案涉房屋的贷款已经于2021 年 2 月 21 日全部结清。
裁判结果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被告范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某房屋 (不动产权证号为鲁 (2017) 枣庄市不动产权第x 号)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登记为原告李某单独所有。案件受理费 2300 元,减半收取 1150 元,由被告范某承担。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读
李某与范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经办理了公证,合法有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李某与范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已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案涉房产的贷款已结清,现范某协助办理过户的条件已成就,故范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李某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诉请范某协助其过户以实现转移案涉房屋所有权单独为其所有的目的,但其直接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官简介

原标题:《以案说“典”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另一方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