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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过瘾!
今天小宁的朋友圈被这几个词刷屏了
孙颖莎4比0战胜日本选手伊藤美诚
成功晋级决赛
中国乒乓球女子单打提前包揽了金银牌
每届奥运会总是话题多多
其中也蕴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
今天小宁就给大家来说说
奥运会中的那些法律事儿
1

夺冠后的杨倩
Q:中国“00”后小将杨倩拿下东京奥运会首金后,某公司发微博称赠予奥运冠军杨倩一套房,以庆贺她为国家和家乡取得荣誉。该公司单方面宣布赠送,其赠予能成立吗?
A:《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杨倩没有接受该公司的赠房,合同就未成立。
2

7月25日,东京奥运会举重男子67公斤级决赛,来自湖南益阳的运动员谌利军绝地逆袭夺冠
Q:奥运健儿们为国家争光,那么回国之后国家给的奖励要不要纳税呢?
A:《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省级以上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3
Q:奥运健儿一战成名后,其名字被一些商家争相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未获得当事人许可的前提下,这些注册的商标可以合法使用么?
A:《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也就是说,商家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运动员在先的姓名权。
4
Q:一些运动员在大赛上失利后,一些不理智网友会在网上挖苦、嘲讽运动员,无端指责与谩骂,甚至人肉、网暴运动员,网络难道是法外之地吗?
A:我国《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5

由于被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禁赛,本届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以ROC(俄罗斯奥委会)的名义参赛
Q:每一年的奥运会都绕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兴奋剂。兴奋剂破坏了公平竞争,是体育界重点铲除的毒瘤,也是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那么,我国对于兴奋剂的管理是怎样的呢?
A:中国始终秉承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立场,不断提升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

2020东京奥运会会标
Q:每届奥运会都有各式各样的周边产品,印有五环标志的T恤、吉祥物、徽章等等。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与奥运相关的周边产品其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呢?
A:奥林匹克五环是国际奥林匹克标志,在《奥林匹克宪章》第12-17条及该规则的附则中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由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该标志的一切权利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7

中国跆拳道选手比赛现场
Q:奥运会的本质是一场体育赛事,体育比赛在比赛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肢体摩擦甚至体育伤害事故,那么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伤及他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A:在体育比赛中,因比赛特质可以将伤害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免责的伤害行为;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免责的伤害行为存在于一些激烈性竞赛或者是比赛赛制允许的合理范围,比如拳击比赛。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发生于侵权行为人违反了比赛规则从而导致伤人的情形,若造成损害结果,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奥运健儿的比赛精彩纷呈
激烈精彩的赛事
怎么可以没有啦啦队的助阵
让小宁在评论区听听你们的加油呐喊声
(手动讨要评论~)
一起为我们的奥运天团加油!
运动真美
输赢都美
原标题:《“莎气藤藤”,过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