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用人单位过错致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主体错误,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劳动仲裁或进行诉讼,却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仲裁或起诉主体错误。该种情形下,实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援引仲裁时效经过规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营销中心与乙贸易公司均为同一品牌磁砖经销商,甲营销中心的经营地点在云龙区,乙贸易公司的经营地点在丰县。两者系分销合作关系,即磁砖由乙贸易公司代理,甲营销中心是本地区的分销商。甲营销中心借用乙贸易公司公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开展业务中需要借用乙贸易公司名义的,由乙贸易公司向甲营销中心出具空白授权委托书。

宋某于2017年6月在甲营销中心从事磁砖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营销中心自 2017年 7 月开始向宋某发放工资。入职后,宋某一直在甲营销中心的经营地点工作。工作期间,乙贸易公司于2018年7月委托宋某为业务联系人,代表乙贸易公司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后宋某于2019年5月离职。

宋某以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于2019年5月以乙贸易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被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现今,宋某以甲营销中心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甲营销中心支付双倍工资55000元,并补发拖欠的工资及提成。甲营销中心以仲裁时效经过为由抗辩。

法院审理

宋某与甲营销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审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结合宋某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及双方相关陈述,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甲营销中心应当支付给宋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甲营销中心在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审理过程中甲营销中心辩称二倍工资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时效为期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宋某由于甲营销中心与乙贸易公司之间的分销合作关系,混淆了实际用人单位,导致其于2019年5月以乙贸易公司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被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主要归责于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起诉(仲裁) 主体错误的,仲裁时效因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自法院或仲裁部门对用工主体作出生效认定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宋某在本案的仲裁时效具备法定中断事由,宋某申请仲裁时并未经过仲裁时效,故甲营销中心应向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甲营销中心支付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部分销售提成及拖欠工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此“二倍工资”虽名为工资,实为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状态的持续,故其仲裁时效应自此种持续状态终止或结束时起算。因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关系混杂,致使劳动者混淆用人单位主体,从而以错误的主体申请仲裁或诉讼,此举会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用人单位无法援引时效经过规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健康和谐的用工关系对于双方互利共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降低法律风险,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原标题:《【以案释法】因用人单位过错致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主体错误,仲裁时效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