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客户“好处费”,全南一公司员工被判刑!

在日常工作中

收回扣、拿好处…

是不是很常见?

但可能你一不小心

就触碰了法律底线!

2021年6月7日,全南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张某在全南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上班,后与电池废料供应商刘某(另案处理)熟悉。2019年2月份,刘某为提高其供应给该公司废电池原料中钴的含量,获取更大利益,约到张某吃饭,并给了张某2条硬中华香烟和一瓶洋酒。双方约定好,张某在提取刘某供应的电池废料中加入刘某提供的高浓度钴粉,刘某每车给张某2万元的好处费。2019年2月份至2020年2月份,张某6次使用刘某提供的高浓度钴粉添加到其提取的刘某电池废料样品中。刘某用他人账号分5次、每次2万元的好处费共计10万元转到张某提供的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全南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质检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所以

不要再以为

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才构成犯罪噢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外,也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面对权力带来的诱惑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谨记公司的管理红线和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任何利用职务便利谋求个人利益、侵害职务廉洁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切莫为了一时私欲,断送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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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收客户“好处费”,全南一公司员工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