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市场火热的今天
越来越多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
来完成房屋买卖
在买卖过程中
也有这么一部分人
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签订合同
其后又因种种原因
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问
那么此前促成合同达成的中介公司的中介费要不要支付呢?
案情经过



法官说法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汪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是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三方在合同中对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已完成了其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义务,现张某和汪某自行解除合同,且未举证证明中介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故合同解除不应影响中介服务费的收取。依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时就会有人疑问:“是不是中介公司只要促成合同订立,我们都应当支付中介费用呢?”
也不尽然,房产经纪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将不具有中介报酬请求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的中介费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原标题:《法官说法 | 房子不买了,中介费还要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