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鱼塘破坏耕地,阳江两男子被判刑!

承包农田开挖鱼塘

发展养殖业

乍一听像是条致富好路子

可千万别!

案情回顾

2011年4月,被告人黄某东和戴某坚(已判刑)以其两人名义与阳西县织篢镇甲村村民代表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该村295亩田地用于发展养殖业生产。此外,被告人黄某东和黄某强(已判决)又与阳西县织篢镇乙村村民刘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与上述地块邻近的28.25亩水田,一并用于开挖鱼塘。

随后,被告人黄某东与黄某强雇请挖掘机、推土机及工人将上述承包土地开挖成鱼塘,造成耕地大量损坏,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改变。施工过程中,阳西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到现场制止,要求停工,并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黄某强等人继续开工,截至2011年5月6日上述土地已被开挖改造成鱼塘。经专家组鉴定,在人为作用下,阳西县织篢镇甲村被破坏耕地面积29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耕地用途已发生根本改变,已不具备耕作条件。

法院判决

阳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23.25亩开挖鱼塘,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黄某东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东不服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依法归国家、集体所有,对耕地的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批准计划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东等人明知承包的土地是耕地,不顾相关部门的制止,仍用于开挖鱼塘,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承包土地进行经营开发,一定要注意土地利用类型。切莫存有侥幸心理,非法占用农用地,触犯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保护耕地资源

守住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

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文编 | 叶光遍

原标题:《私挖鱼塘破坏耕地,阳江两男子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