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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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向甲催讨,甲一直未归还,有一天,甲突发疾病去世,乙提及这笔借款的时候,其家属告知那是甲自己借的款,与他们无关。但乙后来得知甲去世后,其名下还有一套房子被其老婆和孩子继承了,请问,乙还能要回来这笔钱吗?

人死债未必灭

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7日,李某通过某投融资平台向林某等8人共借款50 000元。李某作为投保人为上述借款本息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约定李某在还款到期日未清偿借款本息,则由某保险公司代李某向林某等8人清偿。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理赔后,经某保险公司多次催讨,李某未清偿保险金理赔款。

此后,李某因病去世,某保险公司将李某的妻子、父亲、儿子起诉至法院。

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系婚前所有。妻子、儿子自愿放弃李某名下的房产继承权,由李某父亲继承了该房产。

法院审理

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保险公司据此取得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李某死亡,依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子、儿子、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庭审中查明李某的遗产有房产一套,现所有权人是其父亲。故李某父亲应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而李某妻子、儿子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故无需承担本案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父亲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其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务人死亡,想要追回借款,

债权人可以这样做

1.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清偿

生活中人们常说“父债子还”,但“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即在父亲去世后,如果父亲留有遗产,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子偿还其父亲欠下的债务。如父无财产,子未继承;或者父虽有财产,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不必偿还。如上述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

债权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的,首先要弄清这个债务是什么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时间内的债务有可能是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是共同债务。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管死亡一方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对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那么另一方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有担保人的,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继承人享有追偿权。

日常生活中,若出借款项给他人,建议为该出借的款项设定担保,这无异于为自己债权的实现多了一层保障,但一定要注意保证合同订立的规范性。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没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会视为一般保证。并且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或者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92条: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总而言之

借款有风险

借钱需谨慎

还钱要及时

诚信莫丢失

原标题:《人死债消?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