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现已查证,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上述劣质酒,销售金额合计100余万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绍兴老酒”等,销售金额合计2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推销、送货上述劣质酒,销售金额合计13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茅某某、姚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上门推销的酒系劣质酒冒充“绍兴老酒”、“绍兴特黄”等黄酒,且明知该“绍兴老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
法院判决

最终, 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茅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刑事审判庭
原标题:《冒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柯桥法院重拳出击:判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