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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知道我的厉害
而且当时也没有想很多
我就是很冲动”
面对讯问,被告人顾某作出如上供述,究竟是什么原因?顾某做出了什么冲动之举?造成了什么后果?他将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



2021年4月6日,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6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顾某提起公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从检11年,曾参与办理多起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黄凯风



公诉人认为
顾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监控显示,案发时除去顾某和驾驶员,公交车上另有十多名其他乘客,数量不少,且以妇女和老人居多。
第二,案发的地点为金鼎路近真光路处,该路段系该区域重要的交通出行道路。案发路段北临上海家园、清涧新村,南靠真光新村这一大型社区,往西是祁连山路、外环高速等重要路段,往东到真北路是直接有上匝道可以驾车行驶上中环路,经常处于拥堵状态。即便案发时并非处于早晚高峰,途径的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的数量也是非常多的。
第三,顾某抢控方向盘时公交车所处的具体路况非常复杂,极易造成意外事故。顾某拉拽抢夺方向盘时,950路公交车刚刚由真光路左拐驶入金鼎路,驶入金鼎路后驾驶员正由直行道变道至左转弯道。一旦950路公交车失控,往前可能立即追尾前方私家车,私家车前方还有土方车等着,往右可能会撞上非机动车道上的电瓶车,往左则是进入对向车道,不仅也有数辆非机动车,还有正急速驶来的机动车,视频里我们可以看到为首的就是一辆客运大客车,如果相撞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结合以上因素,公诉人认为顾某抢控方向盘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威胁到了当时公交车上的乘客、道路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上其他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公诉人认为
在刑修十一正式实施前,顾某本案中的行为按照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抢夺方向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被告人顾某本案中的行为,也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危险方法的危险性有着更高要求,一般应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险性相当,同时该罪也是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起的重罪。公诉机关正是考虑到顾某拉拽方向盘幅度较小、公交车司机及时刹停车辆、公交车也未偏离正常行驶车道、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情节后,认为其本案中行为的危险性尚未达到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而对其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

公诉人认为
顾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抢方向盘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其认知上并无障碍。其经常乘坐950路公交车,对于行驶路线、沿途路况都是熟悉的,甚至还熟悉操控台的部分控制开关。其也知道抢方向盘会造成车辆失控继而引发意外事故的结果。其也看过之前相类似的案件的新闻报道。但被告人顾某仍然一意孤行地实施了抢方向盘的行为,只是为了让公交车驾驶员出点事故,以便让其知道自己的厉害。显然被告人顾某作案时根本没有顾及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公共安全可能被侵害的结果完全持一种故意的放任态度。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许佳

1、妨害安全驾驶罪需要注意3个问题:一是“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小型出租车和飞机不属于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二是对“行驶中”的强调,司机刹停公交车后对司机实施暴力行为,不是本罪的评价范畴;三是乘务人员也能构成此罪。
2、《刑法修正案(十一)》创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并不表明2019 年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失效。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仍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3条之二第3款对此已有说明。
3、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中间的刑罚空档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补之。刑法已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搭建了一个合理的刑罚阶梯,司法机关理应做到罚当其罪。
4、与高空抛物罪相比,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更加明显,何况与之相关的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在第2章中。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设于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高空抛物罪设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反映了刑法对不同法益的精准保护,是合理的。
5、妨害安全驾驶罪只能出于故意。过失妨害安全驾驶,如果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可以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公诉现场|男子拉拽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