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英鸽 上海浦东法院
消费者选择使用“支付宝”操作付款,手机界面却跳转到了“家政加”的选择弹窗,这不仅导致用户反复付款失败,也让“支付宝”App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受到质疑,合作伙伴的投诉更是接连不断。为此,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斑马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0年“双十一”前夕,支付宝公司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1日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斑马软件公司立即停止对“支付宝”App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点此回顾“双十一”浦东法院作出裁定:立即停止干扰支付宝正常跳转!)

软件跳转遭干扰
支付宝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原告诉称,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的主要经营者,对其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竞争利益。URL Scheme系iOS系统内App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用于识别特定手机App或功能模块,并实现各App之间的顺利跳转。支付宝公司在业内早已将“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以便各类应用软件识别。
然而,原告发现,斑马软件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一致的URL Scheme“alipay://”,该行为导致用户在使用“支付宝”App付款结算时,被强行跳转至“家政加”App。
原告认为,斑马软件公司强行“导流”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也不正当地利用了支付宝公司的市场成果,明显有悖于URL Scheme设置的相关行业惯例、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经核实,确认斑马软件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支付宝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被告辩称,“家政加”App与“支付宝”App主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URL Scheme设置相同,系由斑马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失误所致。不当跳转情况仅出现在已同时安装两款App的苹果手机用户,在通过第三方App跳转至“支付宝”App操作支付过程中,且涉案行为存续时间较短、影响轻微,因此斑马软件公司并不存在抢夺用户流量、利用原告市场成果的动机。
判赔48.5万!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支付宝公司出于行业惯例和提高指向性考虑,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被许可使用的“alipay”商标设定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并通过公示对其他开发者进行了必要告知。斑马软件公司作为“家政加”App的开发者,与“alipay”标识之间并无关联,其选择“alipay”作为其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对“支付宝”App正常运行的实质性妨碍,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故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除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被告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害、被告主观状态及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法官说法:
新类型网络纠纷
需严格规制有序引导


本文作者:王英鸽
本版摄影:王英鸽
原标题:《刚刚,支付宝一审获判赔48.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