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7/个人劳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陈某由于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小李损害,由接受劳务方林某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28
128/动物致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案例中,小红是第三人,小蓝是受害人,小绿是动物饲养人,因第三人的小红的原因导致橘猫抓伤小蓝,小蓝可以向动物饲养人小绿或者第三人小红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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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建筑物倒塌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教学楼坍塌导致小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损毁,属于建筑物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其中“滨湖”小学是建设单位,“快建”建设公司是施工单位,因此应当由“滨湖”小学与“快建”建设公司对小陈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原标题:《民法典与生活——一次三则小故事(12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