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保障政策的公告
“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保障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
莲都区教育局
2021年7月8日
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保障政策
为贯彻落实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际,现就公办学校学位管理规定如下:
从2021学年开始,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公办学校学区内,一套住宅只享有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
2021学年在丽水市实验学校、莲都区囿山小学教育集团囿山校区、莲都区大洋路小学教育集团大洋路校区等3所学校(校区)施行。之后每学年根据学区生源等情况进行调整,实施学校名单在当年招生方案中公布。
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批次调整的公告
“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批次调整”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现已通过,予以公布。本规定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
莲都区教育局
2021年7月8日
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批次调整
从2022年秋季开始,招生录取批次调整如下: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学区招生计划时,将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以下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以父母全权产权所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明为认定依据,房屋用途为“住宅”),均在本学区的,第一批录取。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一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在本学区(以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产权所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明为认定依据,房屋用途为“住宅”),且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可落户房产的(未办理产权证的住宅视为无可落户房产,家长须提供城区无房产信息),第二批录取。
注:2021年7月9日前落户的,按原政策执行。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户籍在本学区公共租赁住房落户且实际居住的,第三批录取。
当同一批次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超过该学区招生计划时,视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落户时间的先后录取。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不符合上述三批录取条件和户籍在当年4月30日后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注:由于政策调整,2022年学区户籍新生要求“提前一年落户”的6所学校(丽水市实验学校、莲都区囿山小学教育集团囿山校区、中山小学教育集团中山校区、大洋路小学教育集团大洋路校区、大洋路小学教育集团城西校区、刘英小学),由原定的2021年4月30日前落户延迟至2021年8月31日前。2023年开始,恢复执行入学前一年4月30日前落户政策。
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保障政策解读
问
1. 出台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保障政策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
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解决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公办学校学区房交易频繁而导致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居高不下、超规模办学突出等实际问题,根据“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党中央、国务院、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参照省内外有关做法,决定出台“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保障政策”。
问
2. 该政策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具体怎么理解?
答
2021年7月9日前交易的住宅(以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为准),按原政策执行,即该住宅所有人的子女入学不受学位限制;2021年7月9日后(含当日)交易的住宅(以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为准),按新政策执行,即该住宅所有人的子女入学学位,受之前住宅所有人子女就学学位占用影响。
问
3. 适龄儿童少年与祖辈“户房一致”的,入学学位如何保障?
答
该类对象分两种情况:一是2021年7月9日前,与祖辈“户房一致”的,按原政策执行,即无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有无可落户的房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不受限制。二是2021年7月9日后(含当日)落户,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可落户房产的(未办理产权证的住宅视为无可落户房产,家长须提供城区无房产信息),认定为与祖辈“户房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不受限制;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有可落户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不占用祖辈住宅学位。
问
4. 住宅在学位登记年限内,现有房产所有人子女又需入学的,怎么安排?
答
只要住宅学位还在登记年限内,落户在该住宅的现有房产所有人子女需入学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问
5.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挂靠在非亲属名下,其入学后是否会占用户主子女的学位?
答
该适龄儿童少年以挂靠户籍入学的,不以住宅为依据作为录取批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不占用户主的住宅学位。
问
6. 中途转学学生的学位如何认定?
答
中途转入的学生,该生入学的房产学位即被登记锁定,直至毕业;中途转出的学生,该生登记入学的房产学位登记占用状态即予解除。
问
7. 现房屋权利人已购房落户,但原房主仍未将户口迁出,该怎么办?
答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
根据以上规定,现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原户主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
问
8. 根据该项政策,市民购房入学需要注意什么?
答
该政策实施后,欲购房入学的市民,请务必向原房主了解该住宅的学位使用情况。

信息报送单位:莲都发布
原标题:《莲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保障和招生录取批次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