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广州荔湾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在班上被同学孤立,属于“校园欺凌”吗?父母离婚,孩子是否能主动选择跟谁生活?6月24日,荔湾区法院联合南方日报、南方+开展《如何护航少年健康成长?法官在线科普,一起来学法律小知识!》的“荔法云课堂”直播课,荔湾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陈小倩法官为大家深入解读《民法典》《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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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荔法云课堂”是荔湾法院“法润民生 典亮荔湾”民法典宣讲系列活动之一。与此前的宣讲活动系列不一样的是,采用网络在线形式开展。荔湾区教育局组织130余名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实时观看,同时通过南方+客户端进行网络直播,1万余名网友在线观看。

区教育局部分工作人员在线观看“法官云课堂”
直播课上,陈小倩法官结合自身的审判经验,将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相结合,详细解读具体法律问题,生动形象地介绍了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校园欺凌等热点法律问题。
这次的“法官云课堂”有哪些干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孩子多大可以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对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的行为是受限制的。《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规定的10周岁下调到8周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体、智力、心理发育成长较从前更快更好,对很多事物的认知和感受更丰富、敏感,所以把与智力、认知相匹配的年龄进行下调。法律规定的调整除了让我们知道哪些行为是孩子不能做的之外,也提醒我们要尊重孩子的意愿,更早地关注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变化。
02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引发的低龄犯罪思考
法官说:今年3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这警示家长和学校应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培养,事前的预防好于事后的惩治,要提前介入制止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不能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03
共同构筑预防校园欺凌的牢固防线
法官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的形式除了言语欺凌外,还包括社交欺凌、孤立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还有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网络欺凌,以及推撞、拳打脚踢、抢夺财物等肢体欺凌形式。有些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在日常的教育中,要更加重视孩子的发展,给予孩子更多关注,注意他们的情绪、动态、学习和平时表现、变化等,如孩子突然出现情绪不稳定、胆小怕事、害怕去学校等异常行为,老师、家长应特别注意,找出孩子出现状况的原因,避免孩子孤僻,偏激。

“荔法云课堂”直播课画面
04
为性侵筑起防火墙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起到对潜在违法作案者的威慑警示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新增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另外,此次新修订的法律还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的隐蔽性更强,而且再犯率高,为了避免实施过侵害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国家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所以司法机关及时报告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的情况,这些实施过侵害行为的人就会被列入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查询应聘者的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130条等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范围,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05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法官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留守儿童”群体的规模也在不断加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同时,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应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学校、幼儿园,加强和学校、幼儿园的沟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在选择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对于曾实施过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的人,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疫情发生后,荔湾法院抗疫、审判、普法齐发力,司法服务不打烊,积极拓宽普法宣传平台,采用线上模式开展网络战“疫”普法宣传,法官疏理涉疫情法律热点问题“八问八答”,联合南方都市报制作发布《谈典说法60秒》疫情防控专题系列短视频等,通过线上“说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增强群众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原标题:《护航“少年的你”,法官“云课堂”在线“科普”这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