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清|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理论思考与应用探索

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2期

作者简介:郭伟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内容摘要

传统纸质办案模式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应用空间被极大压缩,存在着流转不便利、使用受限制、技术难助力等局限。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可以对诉讼各要素进行电子化和数据化改造,从而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然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是个新命题,各地法院在改造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唯技术论、数据闭环等主客观因素引起的误区。为此,需要在理论层面确立司法规律与信息化规律并重、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并重、数据开放与数据安全并重等改造坐标;在实践层面架构起以全流程的应用场景、多面向的应用主体、深度嵌入的应用模式为核心的“2W1H”应用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内外互通的数据共享、电子送达的深度落实、数据安全的保护等,助力“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充分释放科技司法的潜能。

关键词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 信息技术 诉讼效率 诉讼公正

当前正处于新一轮技术革命的上升阶段,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经过前期的研发、革新和积累,技术成果向各领域迅速扩散。“向科技要生产力”的诸多实践带来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技术是实现这一现代化的必要支撑和保障。在司法领域,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可以通过对诉讼各要素的电子化和数据化改造,将“技术进步”与“法治文明”相融合,助推法院各项工作转型升级,逐步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需求导向: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现实考量

(一)传统纸质办案模式缺陷日益明显

1996年以来,法院技术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实现了从数字化、网络化到智慧化的演变。传统纸质办案模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对司法高度信息化以及全业务网上办理的要求,导致司法成本高企、审理方式僵化等问题。

首先,传统纸质诉讼材料不方便流转。诉讼程序具有流动性和阶段性,诉讼材料作为诉讼过程的主要载体,需要在各个程序之间传递。传统纸质卷宗的实体化特质,决定了其流转存在着“在途时间”。一方面,法院部门间存在流转损耗。立案庭在立案后,需要将案件材料分流移送至审判庭。这其中包括诉讼材料的整理、移交等工作,一般由数人分工进行,人力资本没有集约利用。承办法官在立案几天后,才能接触到卷宗,立案后的时间间歇被无谓浪费。另一方面,上下级法院间存在流转损耗。关于上诉案件的卷宗移送期限,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上下级法院间纸质卷宗的流转环节仍然由人工整理和输送,耗时较长,特别是地域较广、交通不便的省份,“在途时间”有时长达几个月,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其次,传统纸质卷宗的使用受限制。纸质卷宗的唯一性,决定了同一时间使用主体的唯一性,卷宗阅看不能在单位时间内立体展开,使得阅看范围受到制约,材料利用率没有发挥至最大。第一,诉讼准备工作不能同时开展。诉讼中的辅助事务和核心事务都是基于卷宗开展。卷宗的唯一性使得书记员、法官助理阅看案卷做庭前准备等诉讼辅助事务时,法官无法同时阅看案卷研判案情,多项诉讼工作不能同时进行,工作节奏和效率大打折扣。第二,当事人和律师阅卷效果不佳。一方面,卷宗的“在途时间”以及合议庭使用卷宗期间,当事人和律师难以申请阅卷。另一方面,某些案件的卷宗数量较多,翻阅和复印工作量较大,律师的代理成本很多都被往返法院阅卷占用。第三,庭审过程拖沓。传统办案模式中,庭审翻阅卷宗费时费力。特别是在调查对判决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方面,卷宗可能要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往返多次,导致庭审过程拖沓,诉讼流程不畅。

最后,传统纸质办案模式难以嫁接技术助力。储存人类活动的信息,现已大部分实现电子化,大数据能对文字、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在这一基础上,得出数据背后的知识或者隐藏的信息。传统纸质办案模式,没有将案件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难以利用大数据生发的诸多益处,与社会发展大势略有脱节。其一,难以利用科技在容量和精准度方面的优势。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处理的案件信息点繁多,特别是一些复杂案件,几十本卷宗的内容已经超出了人脑记忆的极限。这就导致法官在分析案情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信息遗漏或者疏忽之处。缺失科技的辅助,增加了法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其二,难以利用“算法”优势批量处理案件。法律的适用过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如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适用描述,“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审判步骤推荐等。这类关于适用方法的知识,可以通过算法进行固定。对于一些事实争议不大、适用规则清晰的简单案件,经过算法处理后,甚至可以直接输出结论。目前,没有数据化的案件材料,跟“算法”尚属两个时空,难以利用算法对简单案件进行快速处理。

(二)无纸化办案模式契合现代化法院发展需求

如前所述,传统纸质办案模式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应用空间被极大压缩,引入智慧元素对传统模式进行改造,可以使诉讼中的各项要素流转起来,拓展诉讼制度体系和司法改革实效,实现更大的诉讼价值,符合现代化法院的发展需求。

首先,无纸化流转实现诉讼更经济。无纸化办案摆脱了诉讼材料实体化束缚,材料流转方便快捷,真正实现“零在途”时间。从立案庭到审判庭的诉讼流程中,无纸化办案实现一键流转,立案后的材料可以秒传至法官电脑,法官可以及时查看案件材料,及时启动案件审理工作。前期压缩的时间为后期案件的精细化审理打下良好基础。同时,电子卷宗一键移送,省却了上诉案件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人工移送卷宗的工作以及结案后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的退卷工作,解放了人力资源来从事更加核心的审判事务,从根本上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无纸化阅看实现诉讼更便利。无纸化办案摆脱了诉讼材料唯一性的限制,解决了多主体不能同时阅卷的难题,实现了司法的精细化、便民化和透明化。第一,法院各项工作可以在单位时间内同时展开,庭前准备和案情研判可以同步进行,多个合议庭成员可以同时阅看案件材料,审理案件的时间由平面化变为立体化,无形中增加了倾注在案件上的精力,确保了司法的精细化。第二,解决了长期以来当事人和律师的申请阅卷难题,“零在途”时间确保卷宗形成后,当事人和律师的阅卷申请可以随时满足,且在获取卷宗内容的方式上,可以用“复制”等更加便捷的电子化方式代替“复印”等费事的传统方式,确保了司法的便民化。第三,法官庭审中向当事人示证的同时,法庭中的大屏幕可以同步显示示证内容,同时可以显示合议庭对案件材料所进行的批注,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同时看到示证流程,更意味着,随着可视化设备在未来的进一步更新,在庭审录像以及庭审直播中,示证内容可以同步显示,实质性的庭审质证流程得以全景展示和记录,确保了司法的透明化。

最后,无纸化应用实现诉讼更正义。运用科技手段将诉讼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生成大数据应用可以识别的符号,能够促进司法智能化。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弥补人工失误。数据化之后的诉讼材料虽不能代替法官对整个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却可以为法官提供全面的智能辅助。特别是新一轮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有了大数据审判系统的辅助,可以有效避免快中出错,为法官裁判提供快速阅卷、推送裁判依据、关键证据提示等方面的强大支撑,确保其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同时,电子化的诉讼材料能够为法官提供更加多元的法律思维借鉴,提供更加丰富的论证素材和论证思路。另一方面可以最大范围实现适法统一。对既往案例进行程式化、模块化管理,能够汇聚成庞大的审判资源库。通过对资源库进行技术加工,可以实现类案裁判文书的智能推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适法统一,增强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价值导向: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改造坐标

法律与科技接触伊始,有多种融合可能,不同的融合方式会导向不同的发展路径。各地法院前期开展的无纸化办案工作,部分陷入了融合发展的误区,亟待明晰无纸化办案的价值坐标,确保科技赋能司法而不是科技支配司法的效果达成。

(一)改造误区

误区之一:形式主义的无纸化,敷衍了事。无纸化办案推行初期,阻力较大,多数人以一种被动和消极的态度来应对。每个时代的更迭,都伴随着新技术与人性求稳之间的冲突与摩擦。几乎所有的新技术,都会引发社会的恐慌。电报、电话、电视等都曾被宣布是“文明的终结”。与科技的指数级发展速度相比,人的思想认知转变较慢,很多时候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思维模式中,没有认识到传统办案方式的变革紧迫性。有观点认为,无纸化办案只是增加了无谓的工作量,形式意义大于实际功效,存在敷衍心理。实践中,一些无纸化的硬件设施流于形式、仓促布局,实际应用性较差。还有观点认为,庭审音字转换系统不分重点,对庭审过程全程转换,有别于传统模式中法官对庭审某阶段进行归纳后,再由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的方式,导致庭审笔录冗长,庭后当事人阅看笔录时间过久。诸如此类的不适感导致应用中抵触情绪较大。

误区之二:唯技术论的无纸化,本末倒置。虽然智能法律系统在法律检索、证据合法性校验、自动生成文书等方面能为法官分担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我们要避免形成对科技的依赖,特别是现阶段,数据范围相对有限,如果抛掉人类法官的智力活动,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美国威斯康星州法院采用的COMPAS量刑系统就曾引发巨大的争议,这种“风险评估工具”是参考数十年的量刑案例后所设计的一种算法,该算法结合了十几个参数,进而转化为被告人在一定时期内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有研究机构发现该系统对黑人存在严重的偏见,倾向于高估黑人的再犯可能性,系统的评分结果可能会误导法官。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当司法拥抱科技时,如果人类将公平正义的决定权交给算法,那么就会面临正义与科技谁会笑到最后的难题。

误区之三:数据闭环的无纸化,连通不强。目前的无纸化建设,各自为政居多,智慧化效应大打折扣。表现之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连通较少,某些法院卷宗的电子化转换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实现与其他法院的数据对接,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电子卷宗移送渠道尚未打开等。表现之二:律师与无纸化办案之间的连接性较弱,部分代理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标准化程度较低,增加了扫描归类的难度。表现之三:数据流通的局限性。不少地方法院的智慧化系统都是基于省域内的数据运行,对更大范围的数据掌控力较弱,导致数据的流通性有限,应用效益大大降低,形成“信息孤岛”。同时,各系统、平台间的融通性差,重复建设问题严重。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我国现在已经建成了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网,但是一些法院又在自己的官网和诉讼服务网上重复建设了本院或本地区的裁判文书公开系统,同一份裁判文书在两个甚至多个系统上传、公开,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网络信息保护手段的不完备,也使得畅通信息方面放不开手脚,信息建设中的保守主义盛行。

(二)改造坐标

1.司法规律与信息化规律并重。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需要法官在没有外界因素和压力的情况下依据案件事实通过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解来作出判断,并向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宣告其纠纷解决方案。这种判断权应当在尊重中立性和亲历性等司法规律的前提下行使,是一项主观性非常强的智力活动,判断的过程可以依靠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但也不能过度依赖大数据,更不能也不应该被大数据取代。信息化本身也有其规律性,数据采集和分析是信息化的核心,但信息化的主要作用是尽可能地收集数据、汇聚数据,揭示事物之间的关联,其定量分析的准确性只是其次。所以,我们在建构无纸化办案的过程中要自主判断数据关联的可靠性,不过度依赖定量分析,也不要忽视基于实践形成的经验,既要破除“数据无用论”,也要破除“数据万能论”,做到尊重司法规律与尊重信息化规律并重,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2.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并重。司法资源属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具有有限性的特征。近年来,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日益凸显,在其使用方面要坚持适当和适度原则,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利用,讲究以小投入换大产出,用当其处。在无纸化办案模式的构建中,应贯彻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追求,实现诉讼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同时,“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无纸化办案的新模式下,法律的公正价值应该被加强,而不是被消解。“科技没有改变司法规律”,科技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中,会冲击法院的多种工作和管理模式,在某些方面甚至会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但融合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变”与“不变”的甄别,公正价值就属于法院始终不变的价值定位。在诉讼程序的诸价值中,如果其中一项价值得到完全的实现,难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或者否定其他价值,很难找到一个能够令人满意的确定这几种价值比例关系的绝对标准。这就要求无纸化办案工作的推进需要随时用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两把标尺去衡量,避免出现偏颇而损害诉讼本意。

3.数据开放与信息安全并重。数据在拉丁文中是“已知”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事实”。只有足够多的数据量才能称之为大数据,才能生发出单个数据本身所体现不出来的价值,也才能挖掘出更多潜藏的事实。数据的开放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前提。经过前期的诉讼材料电子化和数据开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上线运行“类案智能推送系统”,覆盖1300多个案由,从当事人特征、证据目录、案件争议焦点、判决说理等多个角度进行要素匹配,为法官提供更便捷、更精准的案例检索与推送服务。同时,通过在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案件信息、诉讼流程,便利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找案件信息;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等信息化方式,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工作的便捷性,这都是数据开放的价值和意义。随着司法数据的逐步放开,信息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数据安全应拥有数据应用中的“一票否决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始终是悬在智慧法院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需要严肃对待。数据开放和共享带来的问题就是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数据的价值激发起人们采集数据的野心。只有做到数据开放与网络信息安全并重,才能释放无纸化办案模式的最大效益。

4.具体实施与制度设计并重。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是新生事物,需要进行大量的司法实践来逐步推进。在有了实践积累的基础上,还需要不断把做法上升到制度设计层面,既从整体上考虑操作规程,又要细化到其中的各个环节和关键点位进行精细化设计和构建。同时,制度设计要保持开放性,及时将无纸化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的解决方案纳入体系。从长期来看,无纸化办案这种新的审理形式和服务类型,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百年研究”项目首份报告《2030年的人工智能与生活》指出:“作为一项变革性的技术,人工智能具有挑战任何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法律假定的可能。确切地说,法律和政策如何适应人工智能的进步,以及人工智能如何适应法律和政策所体现的价值观,取决于各种社会、文化、经济和其他影响因素……”德国于2013年出台的《电子司法法》对当事人之间进行包括电子证据交换在内的电子法律交往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并通过《加强法院程序和检察署程序中适用视频技术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为庭审方式的无纸化和电子诉讼确立了诸多详细的操作守则。2019年4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化办案办公具有重要推动作用。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公布,进一步拓展了无纸化办案的制度创新空间,确立了在线诉讼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化材料提交的效力和规则,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和电子送达机制,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下一步,根据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对于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各种无纸化司法形式,有必要及时修改现行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逐步解除对无纸化办案方式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

三、应用导向: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基本架构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和配合。纵向看,涉及立案、审理、裁判到归档等场景;横向看,其延伸效果又覆盖了法院事务管理、法官审判管理等事项,需要构建起一种应用模型,为无纸化办案的具体开展提供指引。管理学在制度设计方面有著名的“5W2H”分析法。可以根据审判流程的特点,抽取其中“2W1H”部分,即“Where(应用场景)”“Who(应用主体)”“How(应用模式)”,对传统办案模式进行改造。

图1 无纸化“2W1H”模型架构

(一)应用场景定位为“全流程”,体现标准化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是对诉讼全流程的改造,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无纸化链条的断裂,从而影响整体的智慧化效果。无纸化的具体场景应该覆盖立案阶段的诉讼材料同步扫描、电子智能编目,审判阶段的电子阅卷、庭审音字转换、证据智能展示、笔录电子签名,裁判阶段的电子合议、专业法官电子会议、审判委员会电子会议、裁判文书左看右写、制作电子文书、电子签章以及归档阶段的电子档案审核及一键归档等。随着无纸化办案的深入推进,之后的应用全流程可以从诉讼材料流转至法院之后的诉讼阶段推广开来,向前端的网上立案和后端的电子送达延伸,以进一步发挥无纸化对于诉讼整体的促进作用。

图2 场景改造项目及流程

全流程性的改造对诉讼标准化要求较高,以立案环节为例,主要涉及诉讼材料的同步扫描和电子智能编目。改造内容主要是进行诉讼标准化管理,以标准化促规范化,用规范化提升效率化。浙江平湖法院、深圳龙岗法院、江苏靖江法院、上海二中院等多地法院采用智能云柜技术,作为收发中心和审判庭的枢纽,实现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即时流转,减少中间的人工消耗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智能编目环节涉及系统对已扫描诉讼材料与设定目录的匹配度。起初,扫描材料的正确归类率较低,需要搭建技术桥梁,来增强系统之间的默契度,将法官带入与纸质卷宗类似的情境中。河南汝州法院根据“世界上没有两张完全相同纸张纹理”的特点,通过纸张纹理信息建立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映射关系,提高归目识别正确率;上海二中院对电子卷宗生成系统进行了靶向识别优化,正确归目率从之前的20%提高到95%以上。在不同法院诉讼材料移交环节,可以运用倒逼机制来推进无纸化的打通。比如,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或其他案件材料,立案人员对案件移送材料及电子档案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存在缺少电子档案、案件移送的程序性材料不完整、卷内证据实物未一并移送,发回重审后再上诉的案件缺乏原一、二审电子档案等情形的,不予立案,联系移送法院进行补扫或补充。

(二)应用主体定位为“多面向”,体现普惠性

大数据时代,要明确人和技术的新型关系,重视用户体验,扩大无纸化办案的服务群体,深化无纸化办案的服务效果。司法信息化的宗旨是保障人民权利与提升人民福祉。无纸化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强调无纸化办案模式与传统办案机制的功能等价性,确保无纸化的诉讼方式不会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度。对法庭硬件进行改造,在当事人席位增设显示屏,通过“语音呼出”等智慧化工具,多屏同时显示诉状、证据等材料,方便当事人深度参与法庭审理。再如,当事人奔赴异地法院参加庭审时,会造成不小的成本支出。纠纷为小额标的时,当事人参加庭审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尤为突出。如果允许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并进行异地网上开庭,会节省当事人大量的诉讼成本,实现真正惠民利民。

在无纸化解构传统审理模式之下,还要充分尊重法官的使用体验。如,提高一线审执人员在系统、平台开发中的参与度。一线审执人员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需求者也是最终的使用者,他们了解一线审执工作需要什么,让一线审执人员亲自参与智慧法院相关系统的设计开发并向技术人员反馈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使用体验,可以使技术人员充分了解审执人员需求,开发出最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再如,围绕法官对纸质卷宗的使用习惯,按照纸质卷宗排序方式来设计电子卷宗的排序,制作电子卷宗多级目录并可通过点击快速定位材料内容,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特定内容上加注标签,最大限度减少法官在纸质卷宗向电子卷宗转变过程中的不适感,提高系统使用效率。还比如,诉讼材料经电子化处理后,方便庭前多人同时电子阅卷;书记员可以提前阅卷,将案件中出现频次较高的词语设置为系统“关键词”,提高庭审中音字转换系统的识别正确率;庭审音字转换,改变了传统的手动打字方式,对庭审内容进行实时记录,提高了记录准确率;等等。这些都是围绕用户体验进行的改造,能够真正发挥技术服务审判的作用。

(三)应用模式定位为“深度嵌入”,体现有效性

前期法院数字化和网络化变革所形成的智慧成果,在新一轮智慧化建设中存在被搁置的现象,导致智慧化建设成果的前后承继性不强,前期投入成本被无端浪费。如何将“无纸化”这一要素嵌入法院各项工作之中,使之与现有工作有机结合,并形成一套体系化的应用实践,是推行之初的关键。在无纸化办案模式构建中,应将现有成果一并纳入考量,利用新型技术对其进行同步提升和完善,产生智慧化协同效应。一方面需要对已经建成的系统和平台进行评估,特别是要对其使用频率进行评估。对于使用频率高的系统和平台,要进一步优化,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审执工作;对于使用频率低的系统和平台,要评估其是否符合司法工作的需要,不符合的要对其进行清理,确实符合需要的,要找出其应用频率低的原因并加以解决。另一方面要对新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对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才能立项建设,同时在建设中不能贪求“大而全”,要杜绝建设“华而不实”的系统和平台,要从审执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精准定位审执工作的智能化需求,找准审执工作的智能化方向,建设符合审执工作的系统和平台,进一步发挥大数据支持和保障审执工作的重要作用。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加强,其对信息的收集、汇聚和分析能力也更为敏感。可以将司法价值融入其中,去做更多深层的应用探索。如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以及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讨论结果对判决走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将全程音字转换等智慧化工具植入上述程序中,可以督促审理者深度参与案件研判过程,并本着公正之心发表法律意见,避免合议庭“合而不议”以及部分司法腐败现象。在促进类案同判方面,探索搭建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系统通过对海量裁判数据进行情节特征的自动提取和裁判结果的智能学习,建立起具体案件裁判模型,根据案件情节特征从案例库中自动匹配类似案例集合,对于相似度较高的类案,如果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裁判结果与之发生重大偏离,系统将自动预警,方便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图3 理想状态下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图示

四、进阶导向: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延伸路径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是对人工智能时代建设现代化法院的积极回应。在上文基本架构的基础上,还需不断打通各关卡,释放科技司法的潜能,推动法院工作转型升级。

(一)融合:打通内部和外部壁垒的数据共享

首先,加强法院内部各组成部分以及各系统、平台间的融合。数据规模是打开“大数据”之门的前提。要进一步打破区域间隔,扩大来源渠道,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和利用数据,提升数据分析的准确度。数据共享是实现诉讼升级的关键。公共数据的开放是社会进步的趋势。法院信息化建设各个板块之间必须统筹考虑,端口开放,实现通用融合,信息共享,提高建设和使用效益。同时,各法院之间的系统、平台也要端口开放,实现系统兼容,信息互通,提高建设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其次,法院全流程无纸化建设要与国家信息化建设相融合。加强法院信息化系统与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银行、邮政等企业的信息化系统间的融合,便于法院及时获取当事人身份、住址、财产等信息,提高办案效率。

(二)拓展: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前跨与后推

一方面,将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向前跨一步,把当事人和律师拉进无纸化应用环境中,让其成为无纸化办案的参与者。大力推广网上立案,从诉讼源头上落实无纸化。目前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标准性、规范性较差,增加了扫描和归类的难度,也增加了不必要的人工挑拣环节,提高了司法成本,加重了司法负担。可以与律师协会合作推广网上立案,建议律师在提交案件诉讼材料时,尽量按照法院电子档案目录名称的标准来准备和提交,便于电子诉讼材料的输入和识别。同时,抓紧制定专门的电子诉讼材料提交规范。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的提交方法作特别规定,要求这些电子文档必须适合法院处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要求律师考虑运用适当的电子技术,允许列入法院名册的律师事务所通过电子法院提交电子书证。另一方面,将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向后推一步,落实电子送达制度。长期以来,因人口流动频繁、社会诚信缺失等引发的“送达难”问题始终存在,规避、抗拒送达以及通过制造送达困难拖延诉讼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借助科技手段,探索电子送达方式,成为破解“送达难”的有效路径。可考虑首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应用电子法律交往方式,从而促成新型诉讼协同文化的产生。

(三)保障:数联生态圈的安全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数据开放和共享带来的问题就是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数据的价值激发起人们采集收据的野心。只有做到数据开放与网络信息安全并重,才能释放无纸化办案模式的最大效益。无纸化办案运行过程中,很多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例如,当事人诉讼信息流失、营业秘密被侵害,以及司法智慧化以后的数据存储和应用安全等。目前我国很多网站都存在暗中交易用户信息的行为,用户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等被标价交易。互联网诉讼平台不同于普通网站,它是记录用户参加诉讼的信息系统,此类有关诉讼的隐私一旦泄露会对用户造成很大影响。目前法院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尚无法支撑大规模的网络信息系统,一般选择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开发,借助外力来推动信息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官方授权的网络公司可以储存大量用户信息,防止用户隐私被窃取、篡改等措施至关重要。用户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泄露、丢失,都会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折损智慧化应用带来的其他效益,将应用成效归零或者带来负效应。应当建立起完备的数据使用规范,严守信息安全红线,切实保障数据、信息安全。首先,法院在选取第三方网络公司时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明确平台运行的相关规则。由第三方提交公司评估报告,法院在综合考虑第三方资质后作出判断。其次,法院选定合作平台后,应制定严格规范,督促第三方公司建立完善的诉讼平台,并制定严厉的惩治措施,防止公司泄露用户个人隐私或篡改诉讼资料等。最后,无纸化办案模式全面普及后,不同法院选择不同的互联网公司,会导致合作平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可以由固定的互联网公司统筹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建设,一方面,满足诉讼平台建设标准化要求,确保运行更规范;另一方面,统一法院网站操作页面,方便用户操作使用。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原标题:《郭伟清|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理论思考与应用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