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物业服务不到位 拖欠拒交不可行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中,被告周某某与裴某(夫妻)是某小区业主,

因对原告A公司提供的

物业服务不满,

拖欠拒交物业费,

被A公司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由于原告已经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虽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但提供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且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系物业服务的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充足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立即给付给原告2019年度、2020年度物业管理费共计1731.65元。

那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的业主应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请看接下来的讲解!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不满的业主,可以选择更换物业服务公司。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的法定程序,是指需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孙军严

撰写:乔 梁

原标题:《【民法典小知识】物业服务不到位 拖欠拒交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