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在浙维权,获赔900万

产品包装与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几乎一样,细微差别在于瓶身浮雕上花瓣和树叶的数量以及瓶身所附标签内容,标价89.9元/瓶,是欧舒丹价格的三分之一,电商平台销量达108余万瓶……

明星单品被“高仿”,国际知名品牌M&L公司(前名欧舒丹公司)在浙江提起维权诉讼。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大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M&L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共需赔偿900万元。

案情回顾

M&L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面部和身体护理商品的跨国公司,始创了“L’OCCITANE/欧舒丹”品牌。2008年开始,欧舒丹樱花系列润肤露和沐浴啫喱(沐浴乳)作为欧舒丹樱花系列的主要商品进入中国并成为欧舒丹品牌的主力商品,圈粉无数,并于2016年注册了第17800581号樱花图形商标。

第17800581号樱花图形注册商标

2019年,M&L公司注意到,某电商平台上“andorheal旗舰店”的经营者君大公司店铺中销售一款名为“樱花高光身体乳”的商品,单价89.90元/瓶,且常有拍一发三的促销让利。该商品的生产商爱莲公司在其他电商平台也开设了店铺,价格更是低至5.8元/瓶。这款产品和其旗下产品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外观十分相近,主要体现在瓶子的形状、瓶身的樱花图案以及瓶口设计上。

左为M&L实验室公司欧舒丹樱花系列的樱花润肤露商品包装装潢、右为侵权商品实物

M&L公司表示,樱花系列商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使用同一款瓶体包装,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这款包装包材已具有一定影响,在消费者眼中,这个包材于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欧舒丹品牌,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的侵权仿冒行为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伤害。

法院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君大公司赔偿300万元,爱莲公司赔偿600万元。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针对一审900万元的赔偿数额,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提出,一审裁判没有考虑其实际成本和盈利情况,法院认定的108余万瓶销量中存在“刷单”,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且爱莲公司提出,其已在涉诉后更改了产品包装,生产、销售新包装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希望降低赔偿数额。

侵权商品更改产品包装后实物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经比对,爱莲公司更改包装的产品虽然瓶身形状、花的大小以及数量方面进行了改变,但樱花图案依旧与欧舒丹相关产品近似,瓶身大小、材质、花纹、瓶盖方面较为近似,包装上各元素的排列也基本一致,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爱莲公司生产、销售新包装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浙江高院认为君大公司、爱莲公司虽然在上诉中主张该些销量为刷单形成,但没有证据支持。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明知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恶意攀附商誉,不仅从商标到商品包装全面模仿,侵权商品销售网页的商品介绍亦与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介绍近似,甚至有“数据来源于欧舒丹内部”的表述,且在涉诉后,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造成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浙江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君大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额、爱莲公司承担600万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商业标识案件,被告生产的产品全面模仿M&L公司在先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欧舒丹樱花身体乳系列产品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攀附M&L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因此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处总额900万元的赔偿数额。被告虽然在M&L公司起诉后更改了樱花标识和包装、装潢,但改变较为细微,仍与M&L公司权利商标和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应当认定其未停止侵权行为。

在电商平台经营者销售数量的认定中,被告往往会提出系刷单等行为的存在使实际销量远低于页面显示销量,但是刷单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夸大商品销售数量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刷单行为,即使能够证明,仍然需承担因刷单所虚增销量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创新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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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在浙维权,获赔9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