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整治案件诉讼费用收缴和退还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诉讼费收缴和退还工作,清远中院出台《加强诉讼费用收退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小编带你看看有何亮点。
亮点一 :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
案件审结后,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经申请后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的必须足额退还。
经审核应予退付的诉讼费,法院在受理诉讼费退费申请之日且上级部门划拨的备用金充足的情况下15日内完成退付。
亮点二 :明确退费所需材料
办理退费需要提供以下四项材料:
1、诉讼费用退费账户确认书暨申请书;
2、诉讼交费票据原件或原件无法交回声明书;
3、预收收据及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件;
4、生效的裁判文书复印件(由审判部门提供);
※上述材料样式在诉讼服务中心可获取,也可在清远中院官网下载。

案件审结后,需要退费的,将案件《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与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当事人。《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可申请退费、跟案书记员的联系方式以及退费所须材料。让当事人明明白白交纳诉讼费,清清楚楚退还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败诉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其负担的诉讼费数额补交诉讼费。交费当事人在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补交通知书》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交诉讼费用。
通讯员 | 黄保长 罗雯婕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诉讼费退费,一招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