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奶奶
现在的孩子真难带,好不容易盼着俩孙子都上学了,这老大在学校就跟人打架,又赔医药费又赔礼道歉的,折腾了大半个月……上了学也不让人省心呀……
一辈子最操心的可不就是孩子嘛,尤其是怕孩子受到点什么伤害,那更受不了……家家都有孩子,咱社区能不能给我们也普普法,教教大伙儿怎么保护孩子~

赵爷爷

社区小王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肯定是要操心负责的,社会、学校和家庭哪个都不能缺位啊!我们马上就联系房山法院“普法巴士”,让法官们给大家讲讲课!
六一儿童节到来前夕
房山法院积极回应社区普法需求
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徐梦雅
携手“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巴士”
应邀走进拱辰街道智汇雅苑社区
为小区居民开展了一场
“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普法讲座

徐梦雅首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背景和意义入手
介绍了宣传好、实施好
《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徐梦雅深入浅出的讲解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相关内容
随后
结合少年家事庭审理案件中常见的
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类民事案件
涉及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常识
督促社区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增强法律意识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一
小雷与欢欢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某中学。
某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小雷与欢欢在教室里开玩笑追逐打闹,导致两人同时摔倒,欢欢坐在了小雷的腿上,造成小雷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胫骨远端骨骺分离,左腓骨远端骨折。

小雷先后到多所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经司法鉴定,小雷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雷一纸诉状将欢欢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雷受伤是因为课间与被告欢欢开玩笑打闹造成的,小雷和欢欢作为初中学生,事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同等责任。

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在课间休息阶段和教室之内,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雷和欢欢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欢欢赔偿小雷经济损失47831.1元,被告某中学赔偿小雷10629.1元。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时有发生,往往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多数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法官提醒同学们,玩笑不能过了头,玩闹时要多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楼梯上、路面湿滑的地面上、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案例二
小陈、小杨等人均系某职业学校学生。二人曾与同学肖某发生过矛盾,学校对双方矛盾进行了处理。事后,小陈、小杨与小李等六人共同预谋报复肖某。
某天晚上,小陈、小杨与小李等六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扫帚、墩布等工具,来到肖某宿舍,小陈、小杨对肖某进行殴打,小李等人在一旁助威,最终造成肖某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头皮挫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构成重伤。
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打人的小陈、小杨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二个月。

刑事案件审结后,肖某又将学校、小陈、小杨及小李等六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陈、小杨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且已由学校解决的情况下,本应正确面对和处理双方关系,但二人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持笤帚、墩布把原告头部打伤,被告小陈、小杨存在明显过错,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小李等人虽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不仅参与了预谋活动,还积极准备用于打架的工具,并共同携带工具到原告宿舍内,在小陈、小杨殴打原告时站脚助威,在本案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在事件中均有过错,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疏漏之处。在原告受伤之后,学校并未立即将原告受伤情况告知家长,且选择等待租乘他人车辆的方式送原告就医,学校的以上行为存在不妥之处。
综合以上分析,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小陈、小杨等人赔偿十万余元,学校赔偿二万余元。
法官提示
原本是同学之间很小的一件事情,但是小陈、小杨等人未采取恰当方式处理,其他同学仅凭“哥们义气”,不分是非、盲目帮忙,共同殴打他人,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同学、朋友之间产生矛盾,一定要通过学校、家长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
如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报复,故意殴打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要教育孩子宽容大度,互谅互让。
提醒同学们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不好的语言和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
悦悦为四岁幼童,一家人租住在王某的平房内,王某在院内饲养了一条黄色柴狗。
随后王某搬到其他地方生活居住,临走时,王某爱人向包括悦悦家在内的两家租户交代“以后帮着喂着点狗”,两家人均表示同意。
某日,悦悦在院子里玩耍,被王某的狗咬伤,导致悦悦脸上及头部大出血。
经司法鉴定,悦悦构成十级伤残,还需进行后续的整容修复治疗。

法院查明,王某在养狗过程中,一直用狗链拴着狗,悦悦所住房屋与狗窝之间距离较远,事发时狗链也是完好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犬只一直被栓束在一定活动范围内,距离原告租住房屋较远,一般不会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
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监护人未依法严格履行监护职责有较大关系,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的监护不力,在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王某在明知事发院落内有幼童生活居住的情况下,对犬只仍然采取开放性饲养方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也未向原告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故被告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悦悦各项损失八千余元。
法官提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攻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
受害人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杂物等,以致惹恼动物,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本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一方面,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要在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对动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栓束措施;另一方面家长要注意提示教育小朋友,不要激惹挑逗宠物,不要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杂物等,以免引起动物的主动攻击。
案例四
某天,8岁的刘娟随母亲到百货公司购物,同行的还有9岁的张琳与母亲。
四人在商场乘坐自动扶梯时,刘娟和张琳先行走上电梯,刘母与张母随后同时上了电梯。刘娟行至电梯终点时被夹伤,造成其跟腱断裂、跟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刘娟的伤残等级属于十级。事发时刘娟脚穿塑料泡沫人字型拖鞋。刘娟、张琳到达自动扶梯终端的时间与母亲到达时间相隔约10秒钟。
原告刘娟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四万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人,负有诚信善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避免不特定公众之损害发生。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已摆放醒目警示标志或张贴告示、安排专人负责客流引导等,被告在安全保障工作中有瑕疵,事发后又未能及时实施救助,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之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外出穿着应具有常识性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原告穿着适合室外环境。
原告本人时年8岁,已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安全意识,在上下电梯时应留意观察、谨慎慢行。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及监护人亦有过错。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商场、饭店、超市、游乐园、健身场所等,这些地方一般人数众多、人员复杂,环境比较陌生,未成年人因为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容易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示家长要尽到监护义务,平时注意家中孩子的行程,提醒孩子们尽量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地方,以免发生碰撞甚至是踩踏事故;在公共场所,要注意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标志,比如说警示牌等等;要查看所处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远离那些不安全的地方;在游乐场游玩的时候,要认真阅读玩具或游乐设施的使用说明,按使用规则操作,遵守工作人员的指挥,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伤害。

文案:徐梦雅
摄影:曾慧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民三庭开展“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普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