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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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理解与适用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把握好除了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类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依照通说,诉讼时效限于请求权的行使,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无从行使。但对于侵害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救济性权利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撤销权等形成权以及抗辩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从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其应受期间的限制,这一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理解与适用
关于诉讼时效法定排除约定情形的具体内容。依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包括的内容有:(1)诉讼时效期间要依法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无效。比如,依据本法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当事人约定为2年的,则当然无效。(2)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要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无效。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必须依据本法第188条的规定进行。(3)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要依法确定,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对此,应当依据本法第194条、第195条的规定确定。
要注意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性与债务履行期意定性的区别。实务中,对于当事人通过对履行期限的变更约定是否属于变相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存有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债务履行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一期限具有合意性,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的精神,即使该期限的变更,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具有法定性,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的合意变更,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表现形式,这时不能存在诉讼时效的期间经过问题,只有履行期届至后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履行债务的期限作出变更的,则这时属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形式,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宜在该变更后的履行期届至后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两点:1.对于有关法律对于仲裁时效有规定的,要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即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意见指出上述规定也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经研究,这一规定其实质也是指引性规定,应属于一般性规定,应当根据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适用。2.在有关法律对于仲裁时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则要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包括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在适用的规范范围上,也应当包括《诉讼时效规定》的内容。同样,仲裁时效也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依照约定排除,也不能放弃仲裁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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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学习专栏·第196-1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