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龙子湖区法院从3月4日起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通民法典学习专栏,每日推送民法典1-3条内容及条文理解与适用,同时转发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典学习短视频,提高宣传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原因有这几种情况:其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没有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其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委托授权书,相对人基于对该代理证书的信赖,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其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委托授权书,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其四,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理解与适用
委托代理因各种事由终止后,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为避免代理权的滥用,彰显委托授权书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还有关于授权书归还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意定代理权消灭后,被授权人必须将授权书返还给授权人;被授权人不享有留置权。”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9条也规定:“代理权消灭或撤回时,代理人须将授权书,交还于授权者,不得留置。”《澳门民法典》第260条规定:“(1)授权失效后代理人应立即将载有其权力之文件返还。(2)代理人对上述文件无留置权。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代理人此项义务,交回授权委托书为通常做法。
第二,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向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项作出报告或者移交。
第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要求解除委托关系,都应当提前通知对方;若因通知不及时,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为保护第三人权益,对于委托关系解除之前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能因解除委托而拒绝承担责任。若被代理人取消委托,而对第三人未尽及时通知之责,致使第三人不知代理人丧失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构成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应当按表见代理关系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理解与适用
被代理人死亡后,基于本条所列举的情形,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的,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而非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效果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即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在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即第三人有权以代理行为当事人地位,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代理行为效果、履行代理行为所生义务。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死亡后,如不具备本条所列举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情形,但委托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并非行为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将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效果。换言之,如委托代理人以已故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如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而是应由委托代理人自行承担该交易行为项下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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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学习专栏·第172-1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