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证词未必有效,签字署名要谨慎

近日,铜官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因原告李某与丈夫丁某感情破裂,起诉丁某要求离婚。被告吴某是丁某的邻居,原告李某在收到丁某提交的离婚案中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的吴某署名的证言证词,原告认为吴某的证言证词对其进行了恶劣的评价和侮辱,严重失实且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至法院。

铜官区法院委派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被告吴某坦言自己的证言证词不实,对证言证词内容没有核实系丁某让其署名签字。被告吴某表示,十分后悔,并向原告出具了道歉声明。原告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作出了撤诉申请。

法官提示:不出庭的证言证词一般不予采信。证人作证应履行诚信义务,以事实为依据,少一些个人情感色彩,对于署名的证言证词更应认真核对,否则有可能侵害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 | 汪士超

原标题:《证言证词未必有效,签字署名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