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行为。

这是一起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
单某驾驶一辆挂车,超速撞向前方于某驾驶的一辆挂车,而后于某的挂车又撞向停放在路旁的薛某的油罐车。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驾驶的挂车由于超速负主责,于某驾驶的挂车由于超载负次责,薛某停在路边的油罐车由于安全设施不合格负次责。
这起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其中,单某驾驶的挂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报废了,车主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两辆车的车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损失。
法官讲解

薛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了现场,因此,他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他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所以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张应当由薛某本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薛某的行为使得他的油罐车不至于发生爆炸或者燃烧泄漏,保护了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同时也妨碍了交通秩序。法院依法认定,他的驶离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来源:天津一中院 | 制作:杨瀚书
原标题:《【民法典】“紧急避险” 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