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专栏·第157-1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龙子湖区法院从3月4日起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开通民法典学习专栏,每日推送民法典1-3条内容及条文理解与适用,同时转发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典学习短视频,提高宣传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含义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买卖枪支,则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但交易的枪支则不能适用原物返还规则而是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理解与适用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条件成就前是否就没有任何拘束力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根据诚信原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成就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履行力上,即一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非依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如上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一种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因此,如果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而应当作为附期限。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合同约定写明的是附条件,但法官在认定时,也应当认定为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理解与适用

关于拟制的效果。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里的“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不容推翻。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时,只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就是确定的,不容推翻的,即条件已成就。只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也是确定的,不容推翻的,条件不成就。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本条的条文内容看,对条件拟制处理结果的规定比较绝对。

民法是意思自治的法律,即使当事人一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为条件拟制行为,相对方的利益也未必受到损害。即使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相对方似亦有权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条件拟制的后果。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视为”二字。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诉诸法律,那当然不告不理。但是一旦没有恶意行为的一方起诉了,那对方以该不正当行为对原告有利进行抗辩,其抗辩就不能得到支持。原因就在于,“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不允许举证推翻,其法律效果就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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