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版权两嫁?徐州一公司告赢原著作者!

近日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1年-2020年度

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了10件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案

张某某系《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其将作品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转让给上海A公司,该公司又将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的衍生权利转让给其徐州分公司。张某某授权B公司、C公司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冠之以“鬼吹灯”标识,侵害了A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同时,C公司在涉案影视剧的宣传中大量使用“没有牧野诡事 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A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C公司、张某某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C公司赔偿A公司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B公司、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APP名称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徐州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服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上获准注册“农管家”商标。北京农管家公司在第36、41、44、42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农管家”商标,该公司还开发了“农管家”APP,旨在设立创新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徐州某公司主张北京农管家公司未经其许可,在APP软件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农管家”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州某公司的诉请。

案例三

《斗罗大陆》小说游戏改编侵权案

小说《斗罗大陆》系唐家三少创作的奇幻小说,首发于“起点中文网”并获得诸多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玄霆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小说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经玄霆公司调查,某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游戏软件“新斗罗大陆(神界篇)”宣称“策略游戏《新斗罗大陆》就是以网络人气作家唐家三少的同名小说《斗罗大陆》为原型的作品”等信息。

经玄霆公司对该手游进行下载,注册进入游戏后发现,不仅涉案游戏人物名称大量来自《斗罗大陆》小说,而且游戏剧情及人物也与《斗罗大陆》小说内容一致。玄霆公司认为其享有《斗罗大陆》小说的游戏改编权,某公司擅自将该小说改编为手机游戏并在某手机游戏网上大肆宣传推广,供网络用户下载,侵犯了玄霆公司的作品改编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案例四

恶意差评构成商业诋毁案

2020年3月21日、3月27日,李某将合浩公司的网店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案外人梁某,多次要求梁某在合浩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吉列威锋剃须产品。梁某在合浩公司网店购买产品后,李某在没有看到所购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评价内容、图片、视频发送给梁某,梁某随即根据李某提供的内容在合浩公司的网店进行了评价。评价内容包含明显消极负面的内容。

李某在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告诉梁某表述“好评给满了,你这个给个差评吧”“还需要两单差评”“今晚能拍吗?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李某主张其是消费者,有权自行评价购物体验,与合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合浩公司主张李某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合浩公司损失50000元。

案例五

“盘锦大米”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盘锦大米协会是第3514579号“盘锦大米PANJINDAMI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大米。盘锦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2日发布了《盘锦大米证明商标管理实施细则》,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盘锦大米原产地域范围、如何使用该证明商标作出了相应规定。经盘锦大米协会调查,某食品厂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突出标注“盘锦大米”字样,并在产品说明部分标明产品名称为盘锦大米,原产地辽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某食品厂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商品原产地为辽宁盘锦的情况下,其在大米商品上突出标注“盘锦大米”的行为,侵犯了盘锦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某食品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赔偿盘锦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案例六

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案

BL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公司,其注册了含有“BL”字样的图文商标,其销售开发的“BL城市广场”物业项目已覆盖了全国各大省市并获得了诸多荣誉称号,在地产界颇具影响力。某公司未经BL公司允许,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BL字样,并使用“BL广场”来命名其销售的楼盘。BL公司认为某公司的这两种行为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随即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BL公司的主张成立,并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BL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

案例七

“7kk”图片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以来,雷某投资建设“7kk”图片网站,并安排谢某负责该网站的管理与图片编辑。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二人擅自将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图片在“7kk”图片网站上非法复制发行,以此增加网站访问量,并通过在手机端网页上植入广告的方式收取费用牟利。至案发,“7kk”图片网站从百度联盟获取广告收入240万余元,非法复制发行图片累计290万余张。经抽取该网站上3798张照片进行鉴定,均与著作权人的原版照片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判处雷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谢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了违法所得。

案例八

宋某某、贾某某假冒徐工注册商标罪案

宋某某、贾某某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徐工集团许可,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零部件,仿制了一台徐工集团XE240D型号挖掘机,并在该机机身和铭牌上粘贴使用“徐工集团”等注册商标。两人共谋拟以人民币45万余元的价格销售该机器。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库存新车徐工240”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尚未售出即被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案例九

“天天街机捕鱼”游戏侵犯著作权案

M公司于2013年开发出一款“千炮捕鱼”游戏。王某、郑某系M公司员工,于2013年下半年起陆续加入该游戏项目,王某担任策划工作,郑某担任程序员,负责部分源代码的编写工作。

2014年2、3月份,王某和秦某(另案处理)私下联系,约定由王某开发一款与上述游戏类似的游戏,由秦某负责推广。2014年3月,王某联系陈某参与游戏开发项目,在王某的授意下,陈某与秦某的公司签订《安卓游戏代理合作协议》。2014年5月,王某找到郑某让其编写程序,二人商量后决定使用郑某掌握的M公司的“千炮捕鱼”游戏源代码。

经鉴定,从郑某使用的电脑中扣押到的相关源代码及秦某上传至互联网的“天天街机捕鱼”游戏源代码均与M公司提供的“千炮捕鱼”游戏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十

“通域”不适宜企业名称撤销案

通域空间结构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2日,系由原徐州通域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改制而来,其一般经营项目包括建筑金属网架、钢结构、玻璃幕墙、屋面工程制造、安装、工程设计等。通域空间结构公司曾承建国内多个大型钢结构建筑工程,其“通域”企业名称及品牌在本市及省内乃至全国钢结构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通域建设工程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2012年9月11日向徐州工商局提出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徐州工商局对其申请的企业名称“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予以核准。通域空间结构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能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充分考虑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的不适宜性。遂判决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徐州工商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徐报融媒记者 谢川

原标题:《《鬼吹灯》版权两嫁?徐州一公司告赢原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