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官员基于党中央和国家反腐败的威慑力,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对于各级官员或领导干部投案自首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央还专门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从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例如,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轻微,价值比较低,构不成严重违纪的情形,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会给与批评教育。投案人接受批评教育后,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

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可见,对于情节严重,需要留置的情况,可以迅速办理手续,而不是按照常规程序上报、研究、批准再留置。

可见,对于投案自首的官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轻则批评教育,回去继续工作,重则采取留置措施或逮捕措施。
来源:鸟之道
原标题:《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自首官员的四大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