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服务实企,为民解忧

原创 诏安县人民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纠纷起因

诏安县某屠宰中心(以下简称“屠宰中心”)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了《种猪屠宰合作协议书》,约定屠宰中心将屠宰场内1/3场地租给贸易公司,供贸易公司自行改建,还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合同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合同签订后,屠宰中心依约将场地留给贸易公司使用,但贸易公司一直未进行投产,亦未依约支付租金,双方产生纠纷,故屠宰中心诉至本院,要求贸易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第一次调解过程

2021年3月18日案件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为双方主持庭后调解。

屠宰中心认为,签订合作协议后,屠宰中心就为贸易公司腾出场地、投建管理宿舍、搭建铁架等,贸易公司至今近两年未投产,造成屠宰中心的种种损失,应当支付50万元违约金。贸易公司并不认同,只愿意象征性补偿屠宰中心3万元。

第一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由于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最终不欢而散。

梳理案情 转换调解方式

法官分别跟双方进行了谈话,了解到自2019年签订合同至今,两家公司从合作共赢到反目成仇,就是否投产经营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矛盾拖延了许久没能处理好,影响到公司的经济运转才会对簿公堂。因为这起案件涉及两个实体公司的经营,期间又涉及疫情原因,猪肉价格上涨,屠宰中心场地空置确实存在一定的损失。

第二次调解过程

法官以多年的案件审理经验判断,本案即便判决也无法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故没有着急为案件下判,而是给了双方3天的冷静期。3天之后法官通过电话主持第二次调解。法官从屠宰场每日的损失入手,劝说屠宰中心尽快止损,恢复全面生产经营;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动之以情,劝说贸易公司为屠宰中心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赔偿。

经过努力,屠宰中心与贸易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贸易公司一次性赔偿屠宰中心违约金9万元,为避免后续的执行纠纷,法官还促成了款项于双方领取调解书时现场支付。

诏安县人民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促进实体经济体发展为抓手,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立足本职审判工作,加大个案调解力度,为群众及时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文案|沈于蕙

审核|潘小春、黄连华

摄影|沈于蕙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服务实企,为民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