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法官,您好,能不能解除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我这工作生活都不方便,坐高铁买不了票......”。3月26日,被执行人李某急急忙忙来到寿县法院的执行接待室,主动要求偿还黄某的赔偿款。
2015年5月11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寿县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立即停车报警和积极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事故经寿县交管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黄某受伤后到淮南某医院、寿县某医院等地住院治疗。黄某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另查明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及李某赔偿损失。2016年4月14日,寿县法院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4149.10元;李某承担21059.24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李某置若罔闻,躲藏在外,甚至拒接执行法官电话,后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发现李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对案件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3月26日,本来一直在外的李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并到院要求偿还赔偿款,称其自从被上“黑名单”后,日常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很大影响。现在出门高铁那么方便,自己却买不了,本来以为过段时间就没问题,结果想错了。执行干警告知其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义务是终身追责的,企图通过逃避执行的方式蒙混过关是不可能的。随后,李某主动履行了赔偿款及迟延利息,执行法官依法解除了其失信及限高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原标题:《失信人处处碰壁受限 主动履行摘掉“老赖”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