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界】从我国对电子烟的最新监管规定看各国对电子烟的监管趋势

2021年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基于此,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查询和整理了欧盟及美国等西方国家和地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规定及监管趋势,并就此向大家作简要的梳理和阐释。

一、什么是电子烟

一般而言,电子烟又称雾化/蒸汽型电子烟,是指一种通过雾化器将含有尼古丁的特制烟油雾化后形成蒸汽,并供用户吸食的产品。

电子烟属于新型烟草产品(NTP,英文全称为New Tobacco Products)的一种。目前NTP主要分为三大类:电子烟(VAPE)、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HNB)和无烟气烟草制品。其中,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是目前主要产品。NTP有三个共同特征:不用燃烧、提供尼古丁、基本无焦油。

二、各国电子烟法律监管情况

当前,各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政策差异较大,主要区别在于各国政府或监管部门对电子烟的性质和价值如何认定。具体而言,各国针对电子烟的立法可以分为五类,监管程度由轻及重分别是:按普通消费品监管、统一纳入烟草制品监管、按药用产品监管、禁止销售和禁止销售和使用。

监管措施分类

国家和地区

尚未正式发布电子烟(含尼古丁)相关的政策,将其视为普通消费品

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

将电子烟(含尼古丁)视为烟草产品

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将电子烟(含尼古丁)列为药用产品

英国,丹麦,加拿大,瑞典,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

禁止电子烟(含尼古丁)销售

日本,埃及,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瑞士等国家和地区

禁止电子烟(含尼古丁)销售和使用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哥伦比亚

三、美国对新型烟草制品的法律监管情况

美国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管政策从无到有。2014年4月,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Drug Administration,FDA)提议对电子烟进行监管,2016年5月5日,FDA颁布《烟草制品的管控法案》,该法案涉及到所有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产品。

四、欧盟及英国对新型烟草制品的法律监管情况

欧盟成员国依据《欧盟烟草产品指令(Tobacco ProductsDirective,TPD)》对烟草行业进行监管。欧盟于2014年对TPD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生效。修订后的TPD对电子烟进行严格管控,规定了电子烟含有的尼古丁浓度上限为20毫克/毫升,并规定电子烟应与普通卷烟一样应当带有警示语,并受到严格的广告限制等。

2016年5月20日前,英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比较宽松。TPD正式生效后,英国颁布其政策性文件《烟草和相关产品条例2016(Tobaccoand Related Products Regulations 2016)》,以保持英国与欧盟政策的一致性。此后,英国将电子香烟等含尼古丁的产品列入药品范畴,其生产和销售均需得到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的授权。

五、各国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趋势

从各国的监管政策发展的趋势来看,各国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力度正不断加强,但具体手段基本集中于如下四个方面:

加重税收。如欧盟正在考虑增加新型烟草赋税。

纳入烟草制品监管。如我国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产品标准,规范产品工艺和质量。如美国对所有上市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

限制广告和渠道。如韩国限制销售渠道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

总体而言,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本文让大家对世界各国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状况和监管趋势有所了解,并提醒大家在购买和使用电子烟等相关新型烟草制品时,注意关注其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做一名理性、科学、文明的消费者。

来源: 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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