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
孝敬父母
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
一些子女以各种理由
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近日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圆满执结一起赡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冯某因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亦无任何收入来源,子女又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冯某一纸诉状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巫山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判决三名被告应依法承担应尽赡养义务。
判决生效后,其子冯某某履行了两年赡养义务,自2019年开始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21年3月冯某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收到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经过深入调查、走访,发现冯某家庭内部矛盾较大,冯某某为冯某继子,冯某某认为冯某自他十二岁之时才与其母亲组成家庭,养育他至十八岁,仅有六年时间。其母亲过世后,冯某就离开另行娶妻生子已有几十年,理应由冯某亲生子女承担他的赡养义务,自己不应再承担。
承办法官告知冯某某,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继子女应承担的义务与亲生子女一致。但冯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在其态度坚决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之下,承办法官对冯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考虑到申请人年近90,居住之地路途遥远,承办法官帮其购买猪肉及猪油后,决定驱车将其送回家中,并妥善放置好所购置的猪肉及猪油。

最终,冯某某深刻意识到自己不赡养老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并承诺今后会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至此,该案圆满了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度晚年,不管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方面,子女都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且履行以上义务不仅仅是在物质、金钱方面的付出,更应该在精神层面给予更多的关爱与付出。
来源:巫山法院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继子拒不赡养老人,法院出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