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丨《流金岁月》中的那些法律事儿

原创 胡黎明 人民法治

法律小讲堂202106期

电视剧《流金岁月》中,朱锁锁和蒋南孙是一对挚友,她们遍尝生活各种苦楚,经历了欺骗、负债、歧视、抛弃、离婚等,最终相互扶持着一步步成为成熟美丽的独立女性。这部剧中除了两位女主角令人感动和羡慕的友情之外,很多法律问题也引起了观众的热议。今天我们就以观众的视角,聊聊剧中涉及的那些法律事儿,大家追剧的同时也多增长些法律知识。

一、蒋父投资炒股所欠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剧情简介:

蒋南孙从小家境优越,父母给予了她最好的生活条件。但是后来蒋父投资失败,蒋家破产,变卖家产,最后还被债主追得跳楼自杀。这些变故也导致蒋南孙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作为配偶的蒋母,是否应当偿还蒋父欠下的巨额债务?

法律解析:

从夫妻共同债务层面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剧中,蒋父一直没有工作,却长期沉迷投资炒股,并不惜向他人借贷巨额款项,却收益菲薄,因此该债务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可能性较低;如果蒋母事前知道蒋父借款或事后对借款进行了追认,那么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蒋母就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果蒋母事先对蒋父的借款不知情且事后也未追认,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就无需承担清偿义务。根据剧中情节,如果债权人去法院起诉,法院应该会要求债权人进一步补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律师建议:

1.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坦诚,一方举债之前最好是告知配偶并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之前核实借款人的真实借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与配偶一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此外还应留存好付款证明(切忌直接给付现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如果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而借款人到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应当注意及时向借款人催告还款并保留证据,向法院起诉最迟不要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二、父债是否一定会让子还吗?蒋南孙是否有义务替父还债?

剧情介绍:

蒋父自杀后,留下一个烂摊子,债主多次上门讨债。蒋南孙为了平息风波,勇敢地站出来,与债主们达成还款协议,分期偿还蒋父的欠款。

法律解析:

从遗产继承层面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款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同时也是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承担的是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剧中,蒋父属于“富二代”出身,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全家人都是依靠蒋奶奶家丰厚的家底来维持体面的生活。假使蒋父去世后留有遗产(从剧情来看,可能性不大),那么应当首先被拿来还债,同时还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蒋奶奶保留必要份额。

如果蒋父的继承人在蒋父去世之后就立刻分割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应以所分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如未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债务。根据剧情来分析,蒋父的所有资产应当全部用来炒股和后期还债了,蒋南孙等继承人应该是没有继承到蒋父的遗产,那么他们就没有义务来偿还蒋父所欠付的巨额债务。当然了,最终蒋南孙出于责任感和道义,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家人,自愿选择向债主们偿还债务就属于其权利自治范畴,不在法律的干预和约束范围内。

律师建议:

实践中为了规避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可能对债权人造成的严重不公平(某些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遗产),法院判决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的原因不完全是限定继承原则的简单适用,而是法院确信继承人并非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规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1)被继承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且生前存在大量借款债务;(2)现有证据已经证明遗产并非由继承人占有,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遗产占有人要求清偿债务。

三、蒋父去世后,蒋母和蒋南孙是否有义务赡养蒋奶奶?

剧情介绍:

蒋父去世后,蒋母接受妹妹的建议,带着蒋南孙去国外生活,并将蒋奶奶送去养老院,可是大家闺秀的蒋奶奶不愿意去养老院,最终蒋南孙决定留下来照顾奶奶,让蒋母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

法律解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目前,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但是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对于蒋母来说,在蒋父在世时,其作为妻子因婚姻关系有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但是,蒋父去世后,失去了婚姻关系的支撑,蒋母对蒋奶奶就没有了赡养的义务,蒋奶奶也无权强制要求儿媳支付赡养费或提出其他赡养要求。但是如果蒋母继续赡养蒋奶奶,那么待蒋奶奶百年之后,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蒋奶奶的遗产。

但对于蒋南孙来说,蒋父去世后,如若蒋奶奶没有其他子女赡养的话,其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女,应当负担其赡养蒋奶奶的义务。

四、蒋南孙被上司性骚扰后反借此索要项目奖金是否构成敲诈?

剧情介绍:

蒋南孙为了挣钱还债,不得不暂时放下设计师梦想,入职一家小建筑公司开始了打工生活,但上司大罗却假借工作名义对她动手动脚。蒋南孙在发觉上司大罗的不轨企图时悄悄用手机录了音。之后,蒋南孙并没有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选择了私了,要求大罗支付七万元项目奖金,并在以后的每个项目抽取百分之十的提成,否则就揭发大罗的性骚扰行为,让大罗名誉扫地及丢掉工作。

法律解析:

首先,从职场性骚扰层面来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剧中,蒋南孙留存了大罗性骚扰的手机录音作为证据,同时还有李一梵作为人证,从证据上来说以基本可以证明大罗对其存在言语、肢体接触等性骚扰行为。在此情况下,蒋南孙本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大罗的民事责任,或直接向公安局报警要求追究大罗的刑事责任,从而才能正确地维护自身权益。但是,蒋南孙并没有理性维权,为了早日替父还清债务而做出了一个足以使她遭受牢狱之灾的举动——以公开性骚扰的录音为由要挟大罗向其支付七万元项目奖金。

其次,从蒋南孙的处理方式来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即便蒋南孙对公司项目确实有贡献,从情理上来说应当获得一定的项目奖励,但却不应该通过以公开录音“要挟”上司的方式索要其自认为的应得合理金额——七万元,这属于典型的“维权型”敲诈勒索,一旦对方选择报警,蒋南孙就极有可能被追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1.员工在遭遇职场性骚扰时,应当理性反击,合理维权,及时寻求公司的保护和帮助,采取报警方式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公司对员工有保护义务,若没有采取措施且发生性骚扰致使他人受到侵害的,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责任。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节选自:《流金岁月》中的那些法律事儿

作者:胡黎明

原标题:《法律小讲堂丨《流金岁月》中的那些法律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