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另组团队与公司“抢生意”!竞业限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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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不少人看过电视剧《正青春》,剧情里提到过竞业限制,公司高管因为签署了竞业限制,在辞职后的规定时间里不得在从事相关工作。今天将关注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罗大学毕业后来成都工作,经过几年的积累,在投融圈混的小有名气,逐渐拥有了一些自己的“投资人资源”,工资逐年增长。

2019年开始,小罗在一家咨询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带领两个助手组成团队拓展业务。公司董事长李总很看好小罗,向小罗承诺了优厚的工资待遇。李总表示,只要小罗促成一单业绩,除工资照常发放外,公司还会额外给他发放提成30%。小罗提出,希望能组建自己的团队,李总也允许了,小罗可以自己选人,但工资不能超过小罗,并且要按照公司的制度逐步提高。

小罗入职后才知道,李总用“钉钉”作为考勤依据,用公司研发的手机软件引入客户和投资人,在网络上与客户和投资人建立联系。小罗用公司发放的账号登录后,可以直接在后台接触有融资意向的客户和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小罗在网络上接触了客户后,多半采用线下电话或面谈的方式促成交易,软件上的相关记录并不能反映全部的工作痕迹。

转眼半年过去了,小罗及团队经常往返北京、深圳等地拓展业务,节假日加班更是常态,然而也仅仅促成了一单业绩,李总认为该业绩不能算在小罗及团队名下,双方为加班工资、提成工资等待遇发放问题产生矛盾。协商无果后,小罗三人自行拒绝上班,李总的公司也没有继续向三人发放工资。

当小罗找李总索要工资时,更是被对方以“小罗泄露公司的客户名单、侵犯商业秘密”一口拒绝,并声称要起诉小罗。原来,小罗在入职李总的咨询公司后,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小罗团队中的小王、小张二人也合作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与李总的咨询公司基本一致,李总认为小罗将潜在的客户拿去了自己的公司,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双方争议的那一单业绩则是客户和投资人自动促成的,并没有小罗及团队的功劳。小罗则认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与李总的信任破裂。李总将小罗及其公司、小王、小张及其成立的咨询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巨额赔偿,而小罗、小王、小张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总的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和提成工资,以及因支付未购买社保所产生的经济赔偿金。

李总私下找到小王、小张,告知二人,虽然小王、小张并没有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但自己只是生小罗的气,并不针对王、张二人,只要小王、小张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公司就不追究二人的责任。随后,小张在李总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了字,小王没签。

小罗、小王、小张诉请加班费、业绩提成、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案经裁决驳回了仲裁请求,因为在双方产生矛盾后,李总即把小罗三人的登录账号在钉钉系统中删除,小罗无法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也没能提供约定提成比例为30%的证据,加之三人并没有向公司提出辞职,而是产生矛盾后就直接不去上班了,不属于赔偿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败诉。

小罗、小王、小张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在一审的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最终双方撤回各自的诉请,握手言和。

解读嘉宾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枫

什么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需具有价值,是秘密的,被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实用的信息和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李总所指的客户信息,通常不是秘密的,没有被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的联系方式没有被深度挖掘和利用的,仅仅是客户信息也不具备价值,因此不能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此外,李总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罗将公司的客户名单拿去自用,其公司是在自己研发的网络平台上开展居间服务业务的,但仍然存在不可控因素,这是李总自身管理不恰当导致的,网络平台的痕迹不能说明员工的行为轨迹,也不能成为各方最终达成合作意见的证据,因此李总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什么是竞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上述规定通常被定义为“竞业限制”。劳动者对企业的忠实义务,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水高、权力多、责任大,所以必须对公司承担广泛的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种义务的必要性,使其与劳动法上的约定义务相对,强化到了法律规定高度。公司与劳动者通常都会在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因此竞业限制的义务可以同时在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的框架下进行评价,而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选择何种法律关系维权。

小罗入职后另设立公司的行为是不妥当的,至少小罗忽视了对李总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是由于小罗的公司一直没有实际经营,没有实际侵权行为,因此不需要向李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小张入职后设立公司

并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的行为是否恰当?

是否损害了李总公司的利益?

小王、小张设立公司并开发业务的行为显然比小罗的行为要更加严重一些,尤其当客户与李总公司的客户一致时,至少是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嫌疑的,但竞业限制的法定义务通常是指向公司高管,普通劳动者是否违反约定义务则要根据小王、小张与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违反了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要怎样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王、小张的公司虽然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但最终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没有实际获利,没有给李总的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和影响,故亦无需向李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罗、小王、小张主张加班费

是否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罗、小王、小张只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加班费应当是被支持的,然而具体到本案,他们的仲裁请求之所以会被驳回是因为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因为在双方产生矛盾后,李总即把小罗三人的登录账号在钉钉系统中删除,小罗无法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因此败诉。

小罗、小王、小张主张业绩提成费

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提成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约定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个义务是不附条件的,没有离职前后的区别。既然离职时应当支付其它工资,没有理由将提成奖金例外对待。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本案小罗三人关于提成工资的仲裁请求也被驳回,原因是小罗没能提供约定提成比例为30%的证据,劳动合同上也没有体现提成工资的约定,故而败诉。

小罗、小王、小张主张经济赔偿金

是否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可得知,公司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本案中,小罗三人并没有向李总的公司提出辞职,而是产生矛盾后就直接不去上班了,李总的公司也没有再发放工资,不属于上述赔偿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而小罗三人的仲裁请求亦被驳回。

劳动者寻找就业机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就业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对工资构成、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必须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注意约束自身行为,尽量避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甚至是侵犯商业秘密义务。本案中小罗三人就是对上述法律问题不清晰,自己心里感觉有些事情做的欠妥,但又不知道怎么摆脱麻烦,遇到诉讼彻底慌了手脚,才请求律师帮助,广大年轻朋友要吸取经验。

公司经营者用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经营者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内容的审查,将竞业限制义务约定清楚,一定要对重要的商业机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否则类似客户信息这样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非常小。对于服务类公司来讲,要固定工作痕迹,作为事后确认各参与者行为轨迹的证据。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原标题:《员工另组团队与公司“抢生意”!竞业限制,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