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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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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容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冬夫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玉林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玉林市纪委监委对容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冬夫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冬夫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目无法纪,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长期与当地黑恶势力首要分子沆瀣一气、勾肩搭背、称兄道弟,执法犯法,充当辖区5个黑恶势力“保护伞”,致其坐大成势、称霸一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放纵下属违法乱纪,严重破坏容县公安系统的政治生态和队伍形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礼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说明组织谈话和函询问题;违规经商办企业并获取巨额利益;有案不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道德沦丧,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长期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对刑事案件降格处理;徇私枉法、滥权妄为,将司法权作为敛财私器,在查处走私物品和工程承揽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赵冬夫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受贿犯罪,甚至走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充当多个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干部形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玉林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玉林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赵冬夫开除党籍处分;由玉林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赵冬夫简历
赵冬夫,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广西博白人,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0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
1987.02—1994.05博白县公安局刑侦队情报资料专干;
1994.05—1996.02博白县公安局顿谷派出所副所长;
1996.02—1997.08博白县公安局顿谷派出所所长;
1997.08—2000.08博白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所长;
2000.08—2002.09博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
2002.09—2003.12博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纪委委员;
2003.12—2004.03博白县公安局副局长、纪委书记、县纪委委员;
2004.03—2006.07博白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县纪委委员;
2006.07—2009.07博白县公安局政委;
2009.07—2009.12博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政委;
2009.12—2011.06博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06—2020.09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20.09—2021.02玉林市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
博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善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博白县委批准,博白县纪委监委对博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善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善国纪法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执法犯法,把执法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涉赌场所“保护伞”,并收受巨额财物。
黄善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干部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报博白县委批准,博白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黄善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昭平县黄姚镇原党委书记黄健雄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贺州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贺州市纪委监委对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挂任)、党工委委员、昭平县黄姚镇原党委书记黄健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黄健雄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黄健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贺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贺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健雄开除党籍处分;由贺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黄健雄简历
黄健雄,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
1996.07—1997.05昭平县昭平镇中学教师;
1997.05—1999.08昭平县昭平镇团委书记;
1999.08—2000.04昭平县昭平镇党委统战委员、团委书记;
2000.04—2002.09昭平县昭平镇党委统战委员;
2002.09—2006.05昭平县走马乡政府副乡长;
2006.05—2009.12昭平县委办副主任(2009年5月定正科级);
2009.12—2010.01昭平县走马乡党委副书记;
2010.01—2010.09昭平县走马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2010.09—2011.04昭平县北陀镇党委书记;
2011.04—2015.05昭平县走马乡党委书记;
2015.05—2015.12昭平县走马镇党委书记;
2015.12—2017.01昭平县黄姚镇党委书记,贺州市规划局副调研员、兼任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2017.01—2019.06昭平县黄姚镇党委书记(副处级)、兼任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2019.06—2021.01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任)、党工委委员,昭平县黄姚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韦萧强受审 被控受贿750万元
2021年3月11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县长韦萧强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萧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18年,韦萧强利用其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县长,河池市农业农村局调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以及个体商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干部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0万元。

韦萧强到案后,向河池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497万元;河池市监察委员会查封韦萧强位于南宁市的一处房产。
公诉机关认为:

韦萧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萧强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被告人韦萧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韦萧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河池中院
原标题:《同黑恶势力称兄道弟,放纵下属违法乱纪…广西这公安局长被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