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别说谎,不然后果很难讲……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到过

这样一个说法

“人说谎时眼睛会向右上方看

眼神会不自觉地闪躲”

所以在生活中

大家还是尽量不要说谎

毕竟一旦被拆穿

大家都很尴尬

更不要说在法庭上说谎

因为尴不尴尬不重要

关键是你违法了!

小白

借条的签名并不是我本人签的

行,那就做真伪鉴定吧

长法酱

小白

……我不做鉴定,借条是我签的

有些人觉得自己说谎的“技艺”高超,在法庭上说谎也“面不改色心不跳”,心中还自认为天衣无缝,实际上却漏洞百出,经不起考究。

而作为作虚假陈述的一方,就算瞒天过海,获得了短暂的利益,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也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庭上说谎可能面临的后果

① 罚款;

② 拘留;

③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的行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罚。

诚实守信要谨记!

大家可不要在法庭上玩弄小聪明哟~

原标题:《法庭上别说谎,不然后果很难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