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作出了多处修改,新增设多项罪名,从严惩性侵未成年人到惩治高空抛物,打击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刑法修正案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案件引发社会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任立刚:这种情况的话,它其实不是普遍的下调,而是有特别的限定,第一只适用于两种特殊的情形,第二个它有个特别的程序限制,要求是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进行追诉。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法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增设附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附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任立刚: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违背对方的意志,有没有强制是在所不问。考虑到妇幼看护职责的人,在精神上在物质上这样的一种优势,对附有照看职责的人有一个特殊的约束。

乌 兰 察 布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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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庞 晔

出 品: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中心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