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包合同并约定免责条款不是企业免责理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同时约定免责条款,劳动者工作中受伤后能否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保定高阳县常某就遇到这样一件事情。经当地劳动仲裁委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决定的。

  事件:

  签订承包合同 工作中受伤引冲突

  2018年12月,常某到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工作地点为某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与常某签订了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将某小区的电路维护承包给常某,承包费每月为2200元。常某要严格遵守该物业公司的员工守则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生违规操作引发的事故、突发疾病伤亡的事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1月9日,常某在小区地下车库安灯时,从梯子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右足根骨骨折。物业公司承担了住院医疗费用,并一直正常发放常某工资。常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工伤待遇,物业公司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是劳动关系,且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出现事故物业公司概不负责”为由不予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常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8年12月1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行伤残赔偿。

  裁决:

  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常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高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决定的。常某与物业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动承包合同,但合同中明确规定常某应遵守物业公司的员工守则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薪酬按月发放,双方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须同时具备如下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用人单位企图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承包单位按月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对劳动者的考勤、职务安排等进行实际管理的,就应当认定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身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自负”或者“操作失误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自行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等条款。那么,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此情况,任何合同或协议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物业公司与常某约定“伤残概不负责”,显然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这样的无效条款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常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记者哈欣)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