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不是“意定监护”,别混淆了!

本期聚焦:

意定监护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争议、纠纷与困难也层出不穷。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意定监护”制度让人们在“养老”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本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为大家梳理并解读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要点。

一、“意定监护”的前世今生

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借鉴了外国法上的持续性代理权、任意后见制度,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立了老年意定监护。该条款首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预先确定自己将来的监护人,基本确定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框架。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吸纳了该条款,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021年,《民法典》则继承了《民法总则》对于“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并明确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满足了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体现了《民法典》保障意思自治的立法价值。

目前我国监护制度已经形成了下图所示的体系。

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状况,监护主要区分为:

未成年监护

成年监护

同时根据监护人是否由被监护人意愿确定,监护又可区分为:

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我们可以发现:意定监护只存在于成年监护,而且是与法定监护不同的一项监护制度。

二、“意定监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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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运用?

对于一项新制度,我们最容易产生的疑问就是“为什么我要用它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分两步走:

01 为什么要用监护制度?

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务的管理和辅助,从而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欠缺,最终实现其民事权利。

02 为什么要用意定监护制度?

是为了允许有资质者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获取更充分的选择权利。

对于失独、亲子关系极为恶劣以及有其他特殊需求的成年人来说,法定监护规定的近亲属或其他组织都不存在或者不能取得他们的绝对信任,他们希望能让自己最信任的其他人来成为自己将来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回应了此类成年人的需求,这一规定充分地尊重并保护自我决定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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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群体?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运用,当前形势下,孤寡和失孤老人更需要意定监护,保障老年人权益正是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

但并非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意定监护书面协议都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意定监护协议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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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

01

挑选意定监护人人选

意定监护并非是被监护人单方面想要运用就可以实现,必须先找到愿意担任其意定监护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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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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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者朋友,在其愿意并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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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此处的组织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既可以是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应充分尊重签订主体的意思自治。为避免约定不明致使在监护过程中产生纠纷,建议在意定监护协议中记录清楚个人信息以及重大疾病史,明确监护范围。

02

签订书面协议

具备相应意思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人)可以通过与自己信任的个人或者组织(受托人)签订一份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明确约定:由受托人担任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

同时,协议也可以约定监护权限及范围、将来监护事务的处理方案、委托人对自己事务的处置偏好等。

03

建议进行公证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时,可以选择公证。这不是强制的,但为了防止将来就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公证。

司法部发布的第一号公证指导案例是很好的实践案例,公证员确认委托人神智清醒、行为能力健全,告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委托人表示愿意让受托人担任意定监护人。委托双方就监护人选、监护人职责范围及具体事项等达成书面协议。公证处全程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出具当日将意定监护协议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三、别把这些和“意定监护”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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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

赡养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利用人群是老年人,但是成为意定监护人并不仅指照料和服侍老人的饮食起居。意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在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事务,依照被监护人在先或现在的意思来代理被监护人为特定法律行为。

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的内容,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同时,意定监护也并非仅能用于养老,失能不仅出现于年龄老化(逐渐地失能)也可能出现于意外事件(突然地失能),所以意定监护是适用于成年人因年老、精神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失能的所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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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意定被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民法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

01

适用主体不同

法定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定监护人由法律直接确定范围并有相应的顺序。意定监护的适用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人选由被监护人自行决定。

02

监护的内容不同

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概括性监护,包括对人身、财产等都有代理权。意定监护的内容可以自由约定。

03

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法定监护要求被监护人不具备或者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要求被监护人在订立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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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

遗赠扶养

遗赠扶养协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被收纳至《民法典》继承编,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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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的结合。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署,对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便产生效力:一方面,遗赠人在生前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协议中指明的财产,但不得处分,以此保证扶养人获得遗赠的权益,而扶养人也必须对遗赠人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面,当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依约获得财产,从而实现协议权利。

意定监护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02

收益主体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与被扶养人并不必然是同一主体。例如:一位富翁年过半百,与保姆立下遗赠扶养协议,要求保姆妥善照料富翁的孙子,待富翁百年后,别墅归保姆所有。在该份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是富翁,扶养人是保姆,但是被扶养人却并非富翁,而是富翁的孙子。

在意定监护中,其受益人是被监护人本人,并不存在双方合意为第三人成立意定监护的情况。

03

功能和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有解决“生养死葬”的问题,但其被规定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是作为继承的一种方式存在,与其对应的概念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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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

卖身契约

成为意定监护人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事务为所欲为了。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同时如果意定监护协议中就已经约定了监护事务的处置方案,那么意定监护人也必须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来管理监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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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

婚姻“代餐”

有部分观点认为签订意定监护之后,就可以在医院通知书上签字、享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哪怕不结婚也可以享有某种程度的“配偶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意定监护只有当本人被宣告失能之后才可生效且此时本人已无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能力,与缔结婚姻关系后便自动地享有家事代理权等配偶身份权同时行为能力不受影响的婚姻制度截然迥异。

岁月催人老

每个人都会有老去的一天

“意定监护”

则为“老有所养”打开了一条新路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孙凯、孙士凯、罗宇驰

核校:陈卓雅

责任编辑|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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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些情况不是“意定监护”,别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