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1月1日起
咸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开启“十年禁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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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共有长江赤壁至嘉鱼段,西凉湖,赤壁市皤河、黄盖湖、鸭棚口河流域、赤壁市陆水河,通山县富水湖全流域7个禁捕区域,涉及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4个县(市、区)、32个乡镇、107个村。
咸宁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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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凡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均为禁止垂钓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
第五条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的原则。
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手段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四)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五)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六)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七)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
第七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九条 咸宁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管理范畴;
(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垂钓行为。
(三)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监管水域(非长江水域)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四)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拆除沿岸影响河道行洪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
(五)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禁钓工具设备及渔获物交易等行为;
(六)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渔政执法人员表示,将及时、全面、有力打击惩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令”在禁捕水域铁令生威、令行禁止。

制止和举报
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
咸宁制定
《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对非法捕鱼、钓鱼等行为
实行有奖举报
最高奖励可达1000元
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整治非法捕捞行为,落实市委“坚决打击惩处违反‘禁渔’行为”的要求,有效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我省相关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 在本市禁捕区域内(含长江咸宁段、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皤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富水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盖湖赤壁水域及鸭棚口河流域、陆水河三峡试验大坝下游至界石渡口段、通山县富水湖)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 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
(三)非法捕捞(捉)、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 违反垂钓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在禁捕水域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1000元;
(二)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500元;
(三)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处罚标准的,奖励200元;
(四) 举报违规垂钓行为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的,奖励1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以便核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条 各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将举报查实奖励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八条 举报受理流程:由农业、公安、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受理,举报查处信息及时反馈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如果您发现有人在禁捕区域
非法捕鱼捞鱼
请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
咸宁市农业局综合执法支队:
(0715)8056240
咸宁市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
(0715)8255801
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0715)8255801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0715)6350307
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0715)5366612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0715)2394498
保护长江,从我做起
水上不捕,市场不卖
餐馆不做,大家不吃
让长江休养生息
为子孙年年有“鱼”
扩散!
来源:咸宁发布综合自咸宁微讯、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原标题:《期限10年!咸宁这些区域全面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