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益小青 团中央权益部

导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近期,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将陆续刊发系列推送,带您关注了解这部和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本篇为读者带来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胡俊崎的权威解读。
学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条款,首先要了解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发展历史。
一、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
前世今生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我国工读教育的产生是以1955年第一所工读学校——北京海淀工读学校的成立为标志,至今已有65年的历史。

实施工读教育的学校称为工读学校,是借鉴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成立“高尔基工学团”教育矫正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办学经验开办的学校。工读学校早期的教育对象是对因违法犯罪而采取劳教措施后、解除劳教的未成年人继续进行教育矫治的学校,学生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送入的学生。工读学校实行半工半读的办学形式,“工读”二字的意思是半天劳动,半天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课,简称工读学校。
在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全国的工读学校除了重庆沙坪坝工读学校还在办学外,其余全部停办。1978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八个单位提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并在通知中指出工读学校是一种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学生的学校,要认真办好。从此,工读学校逐渐恢复办学,全国绝大部分工读学校都是在这个时期新创办起来的,加上原有复办的工读学校,最多时达到124所。198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肯定了工读学校的作用,要求继续办好工读学校,对工读学校定位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相同的教材,并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
工读学校自成立之时,一直是采取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公安机关协办的办学方式。社会上很多人把工读学校误认为是少年犯管教所,所以有些家长明知自己的孩子处于失控状态、濒临犯罪边缘,宁愿让其发展下去也不愿意将孩子送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造成工读学校陷入招生困境。
1999年国家制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工读学校的功能和学校管理的具体要求,但是该法的条款中未明确送学生的执法主体。工读教育逐渐演变为义务教育的补充部分,即在义务教育基础上,对厌学或行为偏差等“问题学生”控辍保学、精准扶困并进行思想、道德、法治、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这种形势与司法的距离,使得工读学校无法满足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防治的高期望值。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已经于2013年底彻底废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又缺乏相应的教育矫治场所,只能一放了之,甚至抓了放、放了再抓。
这几种原因叠加,就导致全国许多工读学校生源不足,有的工读学校是有校无生,有的干脆关闭,工读学校的数量由156所逐渐减少到67所,需要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矫治。
为了消除社会的误解、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了专门学校的名称。专门学校的数量也随之逐年增加,目前已达100所,有公办的也有民办的,而且许多地方的专门学校也正在筹建中。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文件,明确了专门学校的地位、性质、任务、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分级分类设置专门学校的责任人。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对中央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精神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做出顶层设计,解决了教育行政部门、公检法司部门和专门学校多年来的困惑,极大地推进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二、新预防法关于
专门教育的规定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彰显国家意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中央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是一脉相承。中央文件指出,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上升到国家高度,彰显了国家意志,明确规定了专门学校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专门教育的层级责任。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专门学校建设是国家行为;任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的性质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是国务院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专门学校的设置和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责任是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任是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当地的专门学校。
为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作出顶层设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办学作出了顶层设计,解决了一直以来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办学的诸多困惑。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本条款规定了专门学校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程序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执法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规定了决定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的四种情形;程序是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法律还明确规定建设分级、分类专门学校或者场所,或者以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分级是按照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设置专门学校,即专门学校或者校区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专门矫治学校或者校区接收违反刑法规定、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学校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分类是按照性别设置男生专门学校或校区、女生专门学校或校区。建设分级分类专门学校的主体责任是省级人民政府。
分级分类设置专门学校或校区,对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治,降低专门学校办学风险、教育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强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本条款明确规定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严谨、科学的学生流转机制、途径、程序和方法,解除了家长和学生本人的后顾之忧和抵触情绪。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本条款规定专门学校的教育课程内容和学生学籍管理。课程内容包括义务教育课程,以及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等;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校,由原校发放毕业证书,最大限度地消除专门教育痕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彰显了专门教育的人民情怀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本条款体了专门教育矫治和教育保护统筹兼顾、情法相融、刚柔并济、教育为先惩罚为辅的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明确规定专门学校要加强家校联系,密切家庭、父母、专门学校对未成年人亲情联系和人文关怀。
完整体系,系统工程,综合治理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上述两项条款构建起教育预防、提前干预、教育矫正、专门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完整体系,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从中央到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全社会共同参与、聚会全民智慧和力量的系统工程,也是对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支援力量和保障体系,有助于改变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势单力薄的局面。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原标题:《加强专门学校工作和专门教育工作 | 新法解读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