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执行中担保人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 例

赵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赵某还款20万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找到第三人李某,李某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替被执行人张某还款10万元。现李某未履行承诺还款的义务。为此,申请人申请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问 题

法院应当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还是应当追加李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再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解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根据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执行担保以担保被执行人暂缓执行后会及时履行为目的,其法律后果为当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并无担保被执行人暂缓执行后会及时履行,以及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而是直接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并对还款数额和时间进行明确,该承诺书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李某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应追加李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再执行李某的财产。

作者:速裁庭

榆阳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执行中担保人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