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法 · 法典实施倒计时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对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行为。其特征是: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悬赏广告已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约束力;2、悬赏广告是有赏行为,即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广告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人发出;4、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是合法行为。
本条规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属于合同,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悬赏广告的效力是,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排版丨 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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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丨沙法要闻】第二十九讲 悬赏不打“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