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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盘锦市民王某因存放货物所需,租用陈某名下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用期间,因房屋漏水导致王某存放的货物受损,王某与陈某就货物损失赔偿协商不成,遂以拒交房租、租期届满仍占用房屋等方式来主张自己权益。
那么,王某的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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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日,王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某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租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租金1万元。
租赁期间,王某因租赁房屋漏雨,将其存放在房屋内的物品浸泡,与陈某发生纠纷。租赁期满后,王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遭到陈某的拒绝。因此,王某拒绝搬离租赁房屋,也再未支付逾期房租。
随后,愤怒的陈某将王某诉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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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兴隆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房屋租赁期限已届满,双方未能就继续租赁该房屋达成新的合意,被告继续占用租赁房屋亦是因其他纠纷所致,并非想要继续租赁使用该房屋,故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协议自合同到期时即终止,被告应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
对于被告提出的,租赁期间其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因房屋漏雨损坏,原告应予赔偿的抗辩主张,因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为双方之间履行租赁协议的合同纠纷,而被告所主张的系财产受损害的侵权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案由。被告对该主张可另案进行诉讼,而不应在房屋租赁期满无继续租赁意愿的情况下,以无权占有租赁物拒付租金的方式解决。
被告该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租赁房屋并支付继续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租赁期满后的租金应按双方原协议的标准(即10000.00元/年÷365天/年=27.40元/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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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综上,兴隆台区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占用的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某房屋返还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按27.40元/天的标准,给付原告陈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房屋返还原告日止的房屋占用租金,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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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那么,如果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财物受损的承租人应如何处理呢?
兴隆台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任亚妮表示,如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修缮义务作出约定,那么出租人具有法定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发现房屋漏水或有其他影响使用的情形,应告知出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限于小范围、小金额的维修,以免双方产生其他纠纷),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根据房屋受影响的程度,如达不到租赁使用的合同目的,承租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

END
文字:刘亚楠 李响
原标题:《【以案说法】租赁的房屋漏水,可以拒交租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