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红包转账
是热恋中情侣们
表达爱意的一种普遍方式

但是分手后想把这些转账要回来
行得通吗?
近 日
月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王某(女)系初中同学关系,2019年2月底至3月初,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月份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3月初,张某与王某因感情问题,双方分手,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支付了几十笔款项,累计53495.04元,单笔金额10元至5200元不等,其中也有520元、1314.52元等具有特殊意思的款项;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也向张某支付了多笔款项,累计6797元,另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支出了日常生活开支18390元。

张某认为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王某的所得为不当得利,应返还。而王某则坚称上述钱款系张某的自愿赠与,款项也多数用于日常两人生活消费支出,并全部消费完毕,拒绝归还。张某遂将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张某与王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为了表达爱意、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而向王某支付钱款,支付金额均为几十元、几百元、上千元不等,且王某也向张某支付了钱款,上述款项均属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正常的自愿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故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某归还其给付53495.0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同样都是恋爱期间
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款项
但有的款项法院支持返
还有的款项不支持返还
要如何区分?

哪些不能在分手后要回来?
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提醒

赠与
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不能要回: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
可以要回: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间借贷
若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则可以要回。如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则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借贷关系,在感情结束时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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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中院新媒体
文 字丨李雄凑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周 稷
审 核丨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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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分手后,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还能要回来吗?法官来告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