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丨未婚先育等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

叙州区妇联 叙州她舞台

本期内容

■案例讲解

■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和休息休假方面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期讲师

讲师简介

周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最近,在我接到的关于妇女就业相关的法律咨询中,尤其女职工咨询产假相关的问题较多,其中关于未婚先孕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产假权益和生育津贴待遇的问题较为典型。那么今天,我就与大家聊一聊这个“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的这个问题。

首先,给大家讲解一下哪些情况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目前的政策规定下,违反计生政策主要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比如:未婚先育、非婚生育、超生等。下面,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案情

2010年5月10日,张某(未婚)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文字编辑工作,劳动合同期限2年。2011年8月28日,张某(未婚)因意外怀孕在某医院生育孩子,A公司以张某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同意其产假休假,也没有申报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2012年4月11日,张某以公司未安排其休产假、未支付产假生育津贴为由提出辞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同时要求A公司支付生育期间的津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同意。

2012年6月10日,张某申诉至A市B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及支付生育津贴x元。该仲裁委裁决:A公司为张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那么,刚才这个案例中,就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核心问题:

第一,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和休息休假方面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01

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和休息休假方面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于2012年4月28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享受一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除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来说,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违反计划生育,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不能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如果对公民劳动权进行限制,则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不管是合法生育还是非法生育,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都不能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从实证的角度考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有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那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不得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作为解除条件的,当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因此,如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并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严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用人单位的依法制定的制度明确有以上规定,则具有这类情况的劳动者或将面临劳动关系被解除的风险。

其次,违反计划生育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给予了非婚生育妇女合理的法律保护。因此,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仍应适用并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权利,享受产假。

那么,再给大家明确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于基本产假,我在此多聊一句,不同的省市还有不同的延长规定,比如,四川省在基本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60天。

02

关于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目前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育行为是计划生育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外,我国对于生育权的基本国策是“有计划的生育”,也就是超生仍违反计生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审理也依然需要参考适用其他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比如:参照我国原《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现行有效):“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以上规定证实劳动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生育系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的行为,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应为已婚女性,这是由生育这一特定的生理现象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其次,生育应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因此,我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只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

因此,本案张某系未婚女性,其怀孕不属计划内生育,因此张某未婚怀孕不属于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鉴于张某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其因怀孕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亦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畴。因此,根据相关生育保险规定,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险的报销及津贴待遇,而违反政策的女职工则无法通过生育险获得相关费用的报销及产假津贴。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目前对于生育权的基本国策是“有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一项行政管理职权,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体落实。但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条款,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会随之出现调整或变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影响生育津贴的享受的相关规定是否也会随之调整或变化?我们将会密切关注并及时为大家传递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

来源:四川幸福女性

原标题:《围观丨未婚先育等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