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法 · 法典实施倒计时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权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期主讲:杨 曦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放宽了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随抵押财产所有权一并转让,抵押财产是设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抵押财产受让人在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负有抵押人的义务。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权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一并移转,能够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但同时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会负有抵押人的义务。因此需要各方审慎判断,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并履行义务,防止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ND
文图丨 杨 曦
排版丨 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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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丨沙法要闻】第二十四讲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