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1月在家使用木材、钢管、弹簧等材料制造、组装非制式火铳类枪支一支并收藏于家中,2020年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将其持有的土铳以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多次使用该土铳进行打猎。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一支射钉器改装枪支,2020年7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蔡某某制造的火铳,张某某非法持有的土铳及射钉器改装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两起案件将择期宣判。
“枪有危险,小心走火”!我国公民私自制枪、贩枪、持枪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一时兴起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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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原标题:《“小心走火”长阳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涉枪”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