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50多岁的袁大妈
因身患重疾需乘坐高铁
前往北京、上海等地就医
可刚到高铁站,她却被拦了下来
究其原因,竟是由几只杀白鸭引起
……
2017年,袁大妈因将几只未经检疫的杀白鸭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销售而被市场监管局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等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行政罚款10万元。但袁大妈缴纳了5万元罚款后却未再履行。
于是,市场监管局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袁大妈尚应缴纳的罚款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虽然袁大妈又缴纳了1万元罚款,但因其未完全履行,我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而限制高消费中很重要的一条便是“不能乘坐高铁”!于是便发生了故事开头的那一幕。

一边是身患重疾不得不
乘坐高铁去外地就医的被执行人,
一边是其失信必须“限高”的事实,
法院会怎么做呢?
在袁大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限高”后,执行法官立即着手核实,并要求其提供详尽的医疗病历、就医发票等资料。
经审核,袁大妈的情况基本属实,而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可依法进行“限高”单次解禁,但因手续较为繁琐,需要每次申请操作,袁大妈表示不方便。
于是,执行法官便与市场监管局联系,希望能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法官
我院经核实,被执行人确实身患重疾,必须定期去上海、北京等地就医。
若能达成执行和解,不仅可以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彰显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更能保障被执行人的健康权,体现行政机关执法的人性化。
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袁大妈每月月底前向市场监管局支付行政罚款500元。
后经市场监管局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了对袁大妈的“限高”措施,让她能如愿去外地就医。
目前,袁大妈已按期履行两个月。
法谚有云: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果实”。
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持续加大执行力度,
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
但在执行过程中
我院也注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在定纷止争间,
展法律之刚性,
显司法之温情。

供稿:执行局(张方媛)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因失信被“限高”,被执行人无法赴外地就医,法院的做法太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