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殖放流,想必大家还有很多疑问,因此小铁特地邀请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来答疑解惑——

01
问
本市增殖放流适宜在什么时间开展,主要受到哪些因素影响?
根据苗种生长和繁育规律,鱼类是变温动物,鱼类在水温5~8℃,新陈代谢低,几乎不摄食,鳞片紧,放流操作时不容易受伤。因此放流最佳时间是在冬、春季低温季节。较适宜的放流时间:一是水温较低的时间段(5-8℃),即冬末春初,这种温度条件下有助于提高放流品种的存活率,是苗种放流的最佳时间;二是苗种的生长期,如培育鲢鳙鲤鲫夏片达到放流规格(体长3-4厘米)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的(6月初),只能在这一时间段进行放流;秋季则会在长江口和杭州湾水域放流暗纹东方鲀、长吻鮠、中华绒螯蟹等,有助于上述品种到水中越冬、产卵;三是在禁渔期内放流,可以有效杜绝偷捕、误捕现象发生,有利于对放流鱼苗的保护,达到更好的放流效果。
答
02
问
在长江(黄浦江)流域增殖放流,适宜选择哪些鱼类品种?
一是选择可以改善水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放流品种。例如通过放流鲢、鳙等滤食性的品种,能大量滤食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从而达到净化和改善水质的目的,发挥抑制蓝藻爆发的作用。二是选择可以促进渔业增效,实现渔民增收的经济品种。例如经济价值较高的翘嘴鲌、细鳞鲴、黄颡鱼、花䱻等,或是小规格的(鲢鳙、鲫鱼)夏片或一龄鱼种,放流之后过一段时间,合法捕捞渔民的渔获效益能得到较大的提高。三是选择能够补充和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的放流品种,例如通过增殖放流一些濒危物种如松江鲈鱼、胭脂鱼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然水域中的数量,从而起到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作用,维护了生物多样性。适宜本市放流的品种参考《2020-2022年上海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名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告第8号)。
答
03
问
增殖放流时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在放流品种的选择上,一是经过人工培育、杂交改良的动物,不能放生。本市民间放生以鲫鱼为主,基本上都是杂交品种,对水域中生物种群影响很大,可能造成自然水域鱼类基因混杂、本地种退化,并很可能由于其杂交优势,而造成该地区其他物种数量减少。二是外来物种不能放生,如巴西龟、鳄龟、雀鳝等,将它们放归野外,可能打破本地原有的生态平衡,对本地物种、本地生态造成威胁。三是凶猛的捕食鱼类不能放生,如黑鱼、鲶鱼等这些鱼类在自然界的野生数量较少,市场上多数属于人工养殖,如果随意大量放生,会破坏原有的生物链,影响其他鱼类的生存。
答
04
问
现在越来越多人关注环保,关注水域生态保护,一般市民日常放生需要注意些什么?
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一是在自行开展放流活动方面,渔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鼓励、支持开展放流活动,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二是放流苗种质量方面,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三是放流地点的选择方面,应当选取水质优良、饵料充足、生物资源丰富的水域,放流水域的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渔业水质标准。避免选择城市公园水域或是水质有污染的水域。一些自然水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水质状况不好,并不适合大量鱼类生存,放生等于杀生;城市公园水域一般是封闭性的水域,不适合过多鱼类的生存,大量放生鱼类会造成缺氧而大规模死亡,从而对水质造成影响,又会影响城市景观,因此不宜作为放流地点。四是放流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当选择尽量贴近水面的放流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选择采用滑道等设施,减少苗种受水体冲击而造成的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
答
编 辑 | 黄诗原 陶 韬
素材提供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
原标题:《关于增殖放流,你需要知道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