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教育部:对违规布置作业的,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12月10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针对“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的问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俞伟跃表示,将严格落实作业的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特别是布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或批改作业等明令禁止的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02
公安部开展专项行动全国破获命案积案5281起

公安部12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开展命案积案攻坚行动,截至12月8日,共破获命案积案5281起。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一大批潜逃多年的命案在逃人员。各地公安机关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传统工作方法,精准研判、深挖彻查,共抓获命案在逃人员4601名,其中潜逃20年以上的1779名,潜逃10年至20年的2203名,潜逃时间最长的达38年。
03
北京市卫健委:酒吧等公共场所员工不得带病上班

北京市卫健委12月9日发布消息表示,酒吧等公共场所往往具有空气流通不畅、人群流动性大等特点,相关经营人员应做好防控工作,确保通风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洗手处要为顾客提供洗手液,卫生间应做好每日消毒和及时清扫;建立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制度,进行体温监测登记,若员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不得带病上班。
04
成都某医院挂横幅庆祝成为核酸检测定点医院 院方回应:已撤下横幅

据“封面新闻”报道,12月9日,一张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挂“热烈祝贺我院成为新冠核酸检测定点医院”横幅的照片被发布到网上后引发热议。医院办公室负责人李雪接受采访时表示,横幅是10月挂上去的,当时挂横幅的初衷是为了告诉广大群众,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PCR实验室已建成启用,成为核酸检测定点医院,大家就近做核酸检测会更方便,但表述上确实存在用词不当,9日已将横幅撤掉,感谢各位网友对医院的关注,以后在工作中会更严谨。
05
深圳拟规定:网约车泄露乘客个人信息最高罚1万元
据《深圳晚报》报道,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管理系统。网约车处于载客状态仍发布预约业务信息,提供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不一致的,乘客不仅可以拒付车费,网约车经营者还要被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条例(草案)》还提出,经营者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说案
1. 员工上班期间玩手机导致被开除,合法吗?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例显示,2020年6月,小李大学毕业后,入职成都某公司负责行政岗位工作,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
一天,小李在上班期间,完成手头工作后感觉没什么事,正好朋友发来了几条消息,就兴致勃勃地跟朋友聊了起来。不巧正好被公司老板看到。小李被告知工作期间玩手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对此,小李很疑惑,寻求法律帮助。
法官认为,本案中,小李上班玩手机的行为被开除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法》、双方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要依据公司是否将上班玩手机作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该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公示,制定主体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是,就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如果不是,那么小李所在的成都某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微评:
实践中,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的争议案件屡有发生。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内容,即哪些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
2. 离职员工盗刷客户账户 公司要查漏补缺
据《检察日报》报道,重庆某通信企业涪陵分公司业务员何某(劳务派遣)在办理通信优惠业务中,私下帮助不会操作的客户下载企业客户端绑定银行账户,并设置登录及支付密码。在何某离职后,公司后台系统仍向其推送含有用户信息的客户服务提醒。因一时缺钱,何某便打起了歪主意,尝试利用其掌握的手机号码、登录及支付密码,先后将客户罗某、李某绑定的银行卡中数千元转出并据为己有。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在指导辖区检察院办理该案时,认为该公司发生内部离职员工盗刷情形,公众使用产品时存在信息安全和金融风险隐患,需要企业查漏补缺,及时堵上监管漏洞。

检察官就此案涉及的信息安全监管责任进行专题研究,从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技术风险等方面梳理了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制作了检察建议,并开展释法说理。该公司负责人当场表态,将从涉案支付产品着手,在全辖区进行客户信息安全、金融风险安全大排查,启动专项整治。
据悉,经该公司在全辖区排查整改,最终从“流程严密管控、人员动态管理、技术风控监测”三方面完善了产品监测监管。除了强化员工培训,全员签订《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承诺书》外,该公司还每日进行巡检,对静态工号及时判别清理,对有风险的账户进行识别,采取阻断、冻结、加黑、加灰、增强验证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盗用。
微评:
离职员工利用系统漏洞盗刷客户账户,等待该员工的是法律的惩处。除此之外,如何查漏补缺、完善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降低客户的金融风险以及加强员工管理,也是留给企业的课题。
3. 保洁员捡钻戒上交反被罚500元!理由是:交晚了

据湖南卫视都市频道报道,最近,湖南长沙高铁保洁员甘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在打扫车厢时捡到一枚一克拉的钻戒,上交后却被公司罚款500元,理由是“交晚了”。相关话题引发热议:甘女士到底该不该被罚?
甘女士是长沙站内的一名保洁员工,负责打扫折返火车的卫生。一天她在工作时捡到一枚钻戒,甘女士称自己的工作规定时间仅十几分钟,因担心上楼交戒指耽误打扫时间,并且分不清钻戒到底是真是假,就先以工作为主,工作完以后自己上了趟厕所。
此时组长打电话询问是否捡到戒指,甘女士表示有拾到并上交。对此,甘女士所属保洁公司认为其未及时上交拾捡物品,对她罚款500元。
甘女士认为自己并未隐瞒捡到钻戒的事实,整个过程也只有16分钟,不存在未及时归还的情况,并且当时在场的民警也表示甘女士归还及时。甘女士说,自己一个月工资才3500元,罚款就要500元,最主要的是自己并未存有私心,这让她心里觉得冤屈。
甘女士的领导黄经理表示,要是平时会罚款1000元。黄经理拿出了一份员工承诺书,表示关于员工捡到遗失物品交还的问题,有相关的处理规定。动车所有员工在作业期间,捡到任何物品要第一时间交给车长,不允许带出车厢,带出车厢就是违规,违规就要受罚。
对于单位的相关规定,甘女士说,这是她捡到戒指之后单位才刚刚颁布的,这分明就是针对自己。单位之所以对她进行罚款,可能是觉得她一开始并不打算把这个戒指上交,直到有人问自己才说捡到了。目前,甘女士和其单位对于此事,正在进一步的商讨中。
微评:
甘女士所在单位规定员工捡到物品要第一时间上交,否则就是违规要受罚。甘女士从捡到钻戒到上交中间仅过了16分钟,被认定没在第一时间上交。这个“第一时间”如何认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做到合法,也要合情合理,同时在规定的具体实施中也要做好规范。
一周关键词
高
管
权
益
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公司高管权益咋认定?
公司高管的劳动报酬标准该如何认定?高管“弹性”上班,能否被认定旷工?加班费又该怎么算?
作为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属性的特殊群体,公司高管的权利义务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1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4起均涉及公司高管主张劳动报酬。
公司高管的加班费如何认定成为争议的一大焦点。此次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高管葛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未获法院支持。

葛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葛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3月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下,即使其有延时或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也不能当然视为加班。最后,法院对葛某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并未对普通劳动者与公司高管作出区分,公司高管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对公司高管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支付,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方法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工时安排进行合理的确认。”北京市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王磊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高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在公司高管的工资构成中,绩效工资、奖金等浮动薪酬占据了一定比例。在另一则案例中,某电信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李某主张,绩效工资不受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公司以处于亏损状态而拒发其绩效工资没有道理和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履职行为的成效与企业的经营效益之间相关联具有正当性,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高管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不该获支持?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被认定旷工而遭解雇,冤不冤?在当天发布的两起案例中,由于公司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人事管理、知晓休假制度等,最后均被判败诉。
其中一起案例中,符某于2003年11月18日入职某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连续2天或半年内累计3天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7月5日,该公司向符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符某累计旷工达12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符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符某知晓公司有明确的请休假制度的前提下,即使其属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故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
法问

迟了两年的开除决定,还作数吗
读者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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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
我于2012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4月,我提出公平竞争采购科员岗位,而公司以不符合规定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半年后,因公司拒不解决问题,并扣减我绩效工资,我回家待岗。此后,公司催告我按期返岗,逾期将按旷工处理,但一直未有进一步的处理意见。2016年7月28日,我到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予处理。此后,我多次前往公司就离职或岗位安排事宜进行协商解决,但公司对我提出的合理诉求拒不接受,同时也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又过了一年多,直至2017年11月1日,公司才作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公司以我违纪为由、长达两年时间才作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决定,这样做合法吗?另外,就公司拒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我可以向原公司要求赔偿吗?
江苏 李女士

为您释疑

李女士您好!
我们认为,您因竞争岗位与单位产生争议而拒绝上班,属于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应当被认定为旷工。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旷工期间,单位可以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在您旷工行为结束后长达15个月(即2016年7月28日-2017年11月1日)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期间默许您在家待岗,并继续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此后,结合您的自述,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前,并未就离职或岗位安排事宜与您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单方面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您可以据此要求单位赔偿您的经济损失。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不能采取过激行为,以擅自移交工作、消极怠工、在家待岗等方式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合法、合理运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而非拖延处理,否则将会动摇基于信赖而确立的合同关系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及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宋毅、符燕培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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