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法院能执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吗?
答案是肯定的!
近日,永康市法院就通过强制执行经营者财产顺利执结了某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案情简介
小林超市位于永康某村,门店虽小,但在远离市区的村里,颇受村民欢迎。然而就在今年4月,小林超市因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商标持有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标持有者相应经济损失。
今年8月,商标持有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核实超市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系个体工商户,法院同时依职权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
法院向小林超市及经营者小林送达《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但小林超市与小林均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主动申报财产。经查控发现,小林超市无银行开户信息,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经营者小林银行账户有余额。
由于经营者小林坚称判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小林超市”,自己只是经营者,赔偿和个人没有关系,因此一直怠于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小林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对其进行教育和释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债务负责,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你名下的财产。”同时针对小林未主动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释法
个体工商户既不属于企业法人亦不属于其他组织,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起字号、注册商标、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劳动合同、刻印章等权利。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因经营者的财产是唯一的经营基础,经营者对经营活动自负盈亏,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也对上述条款作了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执行问题作出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会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小林作为小林超市的经营者,在该小超市发生侵权行为时,对该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将小林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且针对其未主动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
当前,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不断增加,并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常有个体工商户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违约等情况发生。
个体工商户不论从事何种工商业经营活动,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方受法律保护,否则经营者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文中超市名、人名均为化名)
编|执行小编团队
�� “请给我5分钟!”�� 他竟是18年前被拐孩童��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个体工商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经营者需同等担责》